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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價格遊戲就是欺詐

    超市標價,跟誰在“捉迷藏”

    近日報載,一些顧客在同一超市購物時,發現交款時的價格有時總比標簽上的漲了不少。顧客反映説,在同一個超市裏,同一種商品,價格會不一樣,而且直到交款時才會發現,讓人難以接受。

    細究下來,商家玩的這類花招還真不少:其一為“股票”價格。譬如一袋雙色山楂卷,價簽標價是2.10元,交款時價錢變成了3元;對此,貨架管理員、收款員和值班經理各執一辭。收款員説,收款機掃的商品條碼,肯定沒有錯。貨架管理員肯定地説是2.10元。再到收款臺問個究竟,收款員依然説:“貨架上的價簽是以前降價時的,現在價錢又提了,而且是剛剛提的。”值班經理也如是説。這幾番來回不免讓人莫名其妙,這“剛剛”是幾點?幾分?為什麼貨架上的價簽不改過來?更想不到的是,待第二天去那家超市買東西,順便又看了一眼雙色山楂卷的價簽,還是2.10元,也沒有降價的字樣;向負責貨架的人員證實一下,答案是肯定的。交錢時,這回是2.10元。昨天傍晚一定要收3元,今天早上又改成收2.10元,不可能漲幾個小時的價又立刻降下來了吧?這是超市,不是經營股票的證券市場。

    其二是“迷藏”價格。還是那家超市,一種麵包圈,一盒標價是4元,交款時又變成了5.40元,消費者自然還要問個究竟,答案是椰圈4元,巧克力圈5.40元,那巧克力圈的價錢為什麼不寫出來呢?結果售貨員從4元這張價簽的後面又抽出一張5.40元的價簽。把一個價簽藏到另一個價簽的後面,消費者要想享有個知情權,真不容易。

    同一境遇,結果卻大相徑庭

    一位消費者在香港也遇到過一次類似的事情,但人家的處理方法與北京的超市不同。他當時買了一雙連褲襪,價簽標價是11.80港幣,交款時打出的價錢卻是19.80港幣。於是問收款員為什麼與價簽上的標價不一樣,負責的人立即到貨架上查看價簽,回來後説,前幾天搞降價,已經結束,但價簽沒來得及換。處理的結果是,按貨架上的標價賣出該商品,然後馬上去換價簽。

    武漢一位大學教授幾年前在羅馬一所大學作訪問學者,回國前,他在羅馬的一家超市用信用卡購買了一些物品,結算時出現了一點小差錯。他當時並沒有在意,一年後他在國內意外地收到了羅馬那家超市寄來的致歉信和錯收的款項。這件事後來成為這位教授在課堂上詮釋“信用”的經典。

    為什麼我們的經營者把“信用”看得如此賤價?在讚譽“顧客是永遠的上帝”的背後竟設置如此多的隱形圈套,怎能不讓消費者膽戰心寒呢?如今超市林立,立於不敗之地的秘訣除了大打價格戰之外,還應有完善的管理和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

    專家説法:這也是價格欺詐

    針對部分超市的上述做法,一些法學專家接受採訪時指出,超市經營者利用消費者對顯性價簽的認可,從而在電腦裏搞“暗箱操作”,這是一種明顯的隱性欺詐,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中的相應條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消協進行投訴,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們也對超市經營者提出忠告,市場經濟正逐步走向成熟的法治經濟、信用經濟。經營者若以此抱僥倖心理去“蒙”、去騙消費者,那可是“丟了西瓜撿了芝麻”,太得不償失。因此經營者必須重視經營信用,講究商業信譽,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獲取好的經濟效益。

    對於經營者“降價價簽來不及更換”的解釋,國家計委已于10月31日頒布了新的《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要求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專用標價簽和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此來推行交易公開化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法制日報》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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