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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餐館的紙巾,非得買單嗎

    一杯茶、一塊熱毛巾、一包餐巾紙,或許還有一兩盆花生、醬黃豆之類的開胃菜,這些商家的待客之道,竟變成了某些飯店賺錢的“小竅門”。用餐前未向顧客講明是否收費就直接提供給客人使用的東西,商家能收費嗎?本市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顧客可以拒付費。

    昨天,一位讀者向本報反映她的一段就餐經歷。這位讀者到本市一家餐廳吃飯,桌上除碗筷外還有一包餐巾紙,餐巾紙上印有餐廳的定座電話和其他分店地址,這位小姐理所當然地以為是店裏送的,儘管她的包裏有餐巾紙,但還是圖方便,拆了桌上的那包。用餐完畢,服務員送上的帳單上有一行:餐巾紙1元。小姐有點意外:“我沒有要求買餐巾紙啊?”服務員微笑道,可是您用了桌上的那包,這是收費的。小姐有點氣憤:“我以為這是你們送的,哪有吃飯不給擦嘴的?”服務員狡黠地翻開功能表,只見在功能表最後,隱在黑色的裝飾圖案中有一行小字:餐巾紙1元。這位小姐無奈付了1元,在電話中,這位小姐表示:“我並不在乎這1元錢,而是覺得有點被欺騙的感覺。這是一家規模挺大的餐廳,一天下來幾百位用餐者都為一包餐巾紙多付1元,這家餐廳一天的水電費不就有了嗎?”

    對此,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馬康年律師告訴記者,這種“模糊消費”在服務業如飯店、照相館、洗衣店發生較多。《合同法》已有規定,商家對顧客有告知義務,即在顧客消費前,對顧客作明確提醒,如餐巾紙要付費、衣服幹洗過後七天需付存衣費。這樣的提示需貼在店堂明顯位置,或明確地口頭告知顧客,但目前有很多店家“微妙”地作提示,但提示非常不“明確”,這其實並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顧客做了不知情的消費,可以拒付款。(陳嵐)

    

     《新聞晨報》 20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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