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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是刑事偵破最有效的辦法

    警匪片中經常有這樣的情節,警方為了懲治犯罪,派警員打入犯罪集團內部,從中蒐集資訊情報,以便日後將其一網打盡。這種行為俗稱“臥底”。

    對於“臥底”,某刑警大隊大隊長説,多年的實踐經驗表明,“臥底”是偵破案件最行之有效的辦法。給他留下深刻記憶的一次是,他化裝成有錢的老闆和幾個毒販子打交道,懷疑、試探到最後毒販子相信他,再到後來將幾個全部抓獲。販毒是要掉腦袋的,毒販子手裏都有槍,稍有閃失不僅案子破不了,性命都有可能難保,每一步都要鬥智鬥勇,不能有絲毫閃失。這位刑警隊長説,公安人員有權行使“臥底”這種偵破手段,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責。這位刑警隊長還説,公安人員有時深入藏污納垢之處暗訪,同不法分子交易,可以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證據。但他還説,這種正義行為被人誤為同流合污,甚至指責為引誘犯罪,他覺得不能接受。

    

    《江南時報》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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