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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打官司卻輸了
檢察院抗訴成功

     一起受害人一二審官司都敗訴的醫療事故責任案,在檢察院抗訴下法院再審進行了改判。這是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審判的一次成功法律監督。

    1995年3月11日,大興縣農民趙金紅陪15歲的女兒鄭淩雲到縣醫院看病,經檢查確診為低血鉀症,隨後便在醫院內進行靜脈補鉀。沒有想到,鄭淩雲在靜脈注射後突然出現強烈不適,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淩晨死亡。趙金紅認為,女兒突然死亡屬於醫院醫療事故,于1996年6月將醫院及有關人員告上法庭,要求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縣法院受理此案後,以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及其上級單位提供的技術鑒定結論“不屬於醫療事故”為由,駁回了趙金紅的起訴。趙金紅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一份宣傳“檢務公開”的資料為趙金紅繼續討公道指明瞭方向,她向當地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的請求。

    大興縣民事行政監督處檢察官迅速介入此案。經調查發現,此案存有兩個至關重要的疑點:一是鄭淩雲入院時醫生對其記述的病歷內容為死亡後追記的;二是標有鄭淩雲名字的500毫升10%葡萄糖輸液瓶僅有一支。經法醫檢驗,殘留藥液均不含鉀成分。對一位嚴重低血鉀患者是否補了鉀、同醫囑不符的藥液是怎麼回事,負有舉證責任的醫院均未能舉證説明。檢察機關認為,縣醫院應對鄭淩雲治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提出抗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採納檢察院的意見,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一、撤消原判決;二、縣醫院付給趙金紅醫療、護理、喪葬等費用4萬元。

    

     《北京晚報》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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