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動安徽的滁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原所長單振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一案,經滁州市瑯琊區法院3次開庭審理,11月12日以證據不足為由,一審判決單振祥無罪。
瑯琊區檢察院指控單振祥任職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49輛不符合入戶條件的車輛違規入戶,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玩忽職守罪。
瑯琊區法院審理認為,單振祥違規簽批6輛盜竊、搶劫贓車,幫助入戶1輛盜竊贓車(範圍涉及閩、蘇、滬、豫、京、皖等地)。目前僅能認定其中5輛車的價值,約73萬餘元,而另兩輛車無價格證明,難以確定價值。而根據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間接經濟損失必須超過100萬元。
同時,法院在審理中認定,確經單振祥簽批的31輛車,入戶手續均有不同程度的違規之處。但其中有單振祥本人簽批字樣的9輛車中,4輛在車管所內有臺賬記錄,所以入戶簽批手續不能認定係單所為,僅説明車管所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如造成損失應由工作人員負責,而單承擔的應是相應的領導責任;還有5輛車僅有證據證明單在入戶時提供幫助,而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證據不足。
《人民日報 . 華東新聞》 20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