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輝縣市光威漁具店業主王某怎麼也想不通,又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晚交稅款,稅務機關卻要徵收滯納金,憑什麼?
據王某講,輝縣市地方稅務局徵管分局規定的交稅日期為每月1日至10日。他是10月10日到徵管分局交納稅款的。三樓的該局工作人員給其開具了個體工商戶納稅申報表後,他持表到二樓交納稅款。二樓徵稅人員告訴他説,今天沒電,電腦不能工作,下次再交吧。
10月11日上午,王某又到徵管分局交納稅款,該局徵稅人員卻以王某超過交稅日期一天為由,在個體工商戶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上填上“加收0.05元滯納金”。王某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超過一天交稅期限,不是因其個人行為而是因為徵管分局的行為而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徵收滯納金。徵稅工作人員不允許王某爭辯,堅持加收了這5分錢滯納金。
王某認為交納5分錢是小事,可這樣做卻肆意踐踏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他請求當地人民法院撤銷地稅局所作的徵收5分錢滯納金的具體行政行為,返還其5分錢;賠償因此而造成的交通費、誤工損失費100元;並請判令地稅局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經審查認為,地稅局的徵收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遂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