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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證不好使 八旬翁告公交

    吉林省規定:70歲以上老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長春市則稱:福利乘車不包括小公共汽車、專線車。原告律師認為,市政府的文件效力低於省人大通過的法規。  

    雖持有吉林省長春市《老年人優待證》,但多次乘專線公共汽車時仍需買票,82歲的李成憲老人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長春市公交總公司向他賠禮道歉,並賠付精神損害補償費1元錢。10月25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西五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李在訴狀中説:“1999年至今年7月先後多次乘坐專線公共汽車,均被乘務員告知持有的老人證不好使,我與乘務員交涉也無濟於事,向有關部門反映、投訴也沒有得到解決”。李認為,《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中有以下內容:70歲以上老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而長春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委託代理人認為,自1995年至今,公司24條線路700多輛公交車一直為老年人服務。規定所説的“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普通的公交車,不應該包括專線車。專線車是由職工出資購買的,且汽油費、維修費等均由職工自己負擔,因此專線車不能承擔福利性乘車。

    公交公司的根據是,市政府曾轉發市老齡委1999年的文件,“從9月1日起,福利乘車不包括小公共汽車、專線車、計程車”。

    為老人擔任辯護律師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收認為,這個政府文件是轉發的文件,不是政府規章,效力低於吉林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我國《立法法》規定,兩相矛盾時,應以上級人大的法規為準繩。《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是1998年9月25日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此後如果長春市不執行,應向省人大提出,如果沒提,就是自己的問題。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阻止貫徹法規的藉口。

    王收律師説,我們支援老人打這個官司,在於通過這場官司能夠引起立法部門及社會各界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視,老人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

    此案法庭將擇期宣判。長春市有關專家認為,李老漢索賠1元錢,明擺著就是要説個理,即使是個人承包了車隊,承包人也應該盡社會義務,除了法規上的問題,還有社會責任問題,尤其是公共交通行業,一味講求經濟效益不合適。作為公交公司在向外承包公交線路時,也應當把這種社會責任明確寫在承包條文中,如果拿老百姓的利益與承包人做交易,實在不該。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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