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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的焦點

    如何更有效地遏制重婚

    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委員們關注最多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更有效地遏制重婚。草案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的基礎上,加大了遏制重婚的力度,增加了五個方面的規定。

    因目前我國重婚特別是“包二奶”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許多常委會委員提出,在草案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加大對重婚的打擊力度。

    張皓若、吳樹青等委員説,草案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但沒有具體界定哪些行為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也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現實生活中恰恰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現象很多,如俗稱的“包二奶”、“傍大款”等。如果對此難以全面界定,可以對已婚方在固定居所與他人共同生活累計一定時間或生有子女這一行為作出規定,這樣執法機關在執法中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阮崇武委員説,廣東最近出臺了一個地方性法規規定,男方給“二奶”的財産不屬於“二奶”所有,而屬夫妻共同財産,有效地遏制了“包二奶”現象,建議修正案草案也借鑒這一做法,這種規定有利於穩定婚姻關係。常沙娜委員則建議,應加大對離婚中無過失方的賠償力度,以遏制社會不良風氣。

    而陳癸尊委員認為,在法律中對哪些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具體列舉很難做到。在法律修改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這一問題。

    分居多長時間可以離婚

    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可以離婚。修正案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審判實踐經驗,增加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對此,有人提出不同意見。列席會議的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霞林認為,這一規定應有個前提。如果因為“包二奶”而與妻子分居兩年,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上講都不應允許離婚。制定這一規定必須考慮社會效果。持相同意見的還有谷善慶委員。他認為,這一規定給予喜新厭舊者開了方便之門。他們要想達到離婚的目的,只要與配偶分居滿兩年就可以了。

    而李登海委員則提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年就應准予離婚。他的理由是:夫妻雙方達到分居的程度是感情破裂的開始,而在一年時間裏經過各方調解仍未和好,完全可以説明感情已破裂。目前農村還存在包辦婚姻,因婚姻不美滿,女方跑回娘家或外地親屬家的現象很多。分居兩年才可離婚不利於保護婦女權益。現在農村仍有落後地區婦女受欺騙到富裕地區結婚的情況,這種婚姻不美滿卻要等兩年,時間太長,兩年時間對重組家庭不利,容易給當事人造成精神壓力並對社會産生不穩定因素,縮短為一年也可減少家庭暴力。目前農村因分居造成男方到女家打砸的事件時有發生,時間越長問題越多。

    是“感情破裂”還是關係破裂

    修正案草案沿用了現行婚姻法關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的規定,並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增加規定了七種確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

    在草案起草過程中,也有專家提出,將感情破裂作為法定的離婚理由不盡科學,將其改為婚姻關係破裂或夫妻關係破裂更合適。在常委會審議這一草案時,有委員再次提出這樣的意見,他們的理由是:婚姻是作為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並不能代替另外兩個方面,婚姻破裂並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個方面都受到破壞,才意味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另外,感情只是人的一種心理狀態,屬於精神生活範疇,不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如改為婚姻關係破裂或夫妻關係破裂,法院就不再用主觀標準而是用客觀標準來評價婚姻關係的現狀,從而決定是否准許離婚。張明遠委員建議,應將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夫妻關係破裂,夫妻關係破裂可以包括夫妻感情破裂。顧金池委員也建議作這樣的修改,因為“感情 的人為因素太多,很難判斷。

    也有人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1980年我國修改婚姻法時,將准許離婚的條件規定為感情確已破裂是經過反覆研究後確定的,草案規定的七種可以離婚的具體規定並不是必然形成夫妻關係破裂,主要還是因發生這些情形造成感情確已破裂,如果輕易作出修改,可能會被理解為放寬離婚的條件。

    對第三者要不要處罰

    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姦雙方特別是第者請求賠償是一個引起較大爭議的問題,修正案草案綜合各方面意見,確立了離婚過錯賠償原則,規定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常委會在審議這一草案時,有人提出,賠償者不僅要包括夫妻中有過錯的一方,還應包括第三者。他們認為,只要婚外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其發生婚外性行為,對受害一方造成精神創傷,就屬侵權行為,應賠償受害人損失。通過賠償,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並獲得心理的慰藉,同時對侵權人也是一種警戒和教育,對其他人也有預防作用。李明豫委員建議,在草案法律責任中補充規定:由於第三者插足造成離婚的,在損害賠償時第三者應負連帶責任。

    反對這樣規定的人認為,第三者問題十分複雜,感情的問題很難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夫妻感情破裂往往不是一方造成的,而是多方原因或互為因果,比如男方長期虐待,女方得不到家庭的溫暖産生婚外戀。

    此外,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如何更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産制度、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否對試婚、同性戀等作出規定等問題提出了意見。

    一些委員還建議,婚姻法與廣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在此次常委會審議後,應更廣泛地聽取各界群眾的意見,把這一關係到每個家庭的重要法律修改好。

    

     《光明日報》 200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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