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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威不容挑戰 生效判決必須執行——蘭州城關檢察依法追責“老賴”,築牢公平正義防線

法院的生效判決,不僅是一紙文書,更是對公平正義的莊嚴承諾。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有少數被執行人抱有僥倖心理,通過轉移財産、虛假和解、逃避執行的方式拒不履行義務,讓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淪為“法律白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不僅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戰,也是對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通過一起真實案例,為大家剖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後果。

案情:獲40萬租金卻拒還欠款,“老賴”行為觸刑律

2019年6月,法院判令林某支付伍某出資款60萬元,判決生效後,林某與伍某達成還款協議,並按照約定履行部分還款義務,截至2023年6月,仍有34余萬元未償還。後林某將其名下房屋出租,在取得40余萬元租賃費用後,僅向伍某償還11萬餘元,其餘款項全部用於基金申購等個人花銷,屬於有能力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致使伍某22萬餘元款項無法得到償還。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仍採取虛假和解、逃避執行的方式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對林某提起公訴。

經審理,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林某刑罰。

意義:精準打擊失信行為,築牢司法權威

在本案辦理中,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一方面通過精準審查證據、明晰法律適用,及時回應群眾期待;另一方面,通過庭審充分闡釋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引導公眾樹立“守法光榮、失信可恥”的法治觀念。本案的成功辦理,不僅是對“老賴”失信行為的精準打擊,更是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築牢司法權威、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治理的鮮明實踐,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執行難”問題的零容忍態度。同時通過刑事追責,對其他可能抱有僥倖心理,打算逃避執行的潛在失信被執行人形成有效震懾,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維護司法公信力。

司法裁判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生效判決的強制力是法律權威的核心體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看似是“民事糾紛的延伸”,實則已突破法律底線,它讓“白紙黑字”的判決淪為“法律白條”,消耗司法資源的同時,更會動搖公眾“討公道、獲賠償”的法治信心。其本質是對司法程式的漠視、對法律尊嚴的挑戰。檢察機關對林某依法提起公訴,正是要明確傳遞“法律紅線不可逾越,司法權威不容挑釁”的堅定立場——任何試圖以“躲、拖、賴”逃避義務的行為,終將付出法律代價。

檢察官説法:厘清“拒執罪”,明確法律邊界

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這裡的“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或者具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該罪?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依法維權,主動履約

如果您是申請執行人,遇到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可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

如果您是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義務,避免因一時僥倖而觸犯刑律。

檢察機關將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