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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秒變 “網路賭場”,“娛樂”外衣下竟藏犯罪——蘭州城關檢察以案釋法,拆穿賭場新偽裝

網路直播蓬勃發展,各類玩法層出不窮,給生活增添便利與樂趣的同時,卻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他們借線上活動受眾量大、成本低、支付便捷等優勢,將賭場“搬”進了網路虛擬空間。對參賭者而言,“十賭九輸”是常態;而對組織者來説,抽頭漁利看似“穩賺不賠”,實則已觸犯法律紅線,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案情:直播間挂“娛樂”幌子,兩月斂財200余萬

網路賭博常被包裝成“輕鬆贏錢”“一夜暴富”的捷徑,仿佛動動手指就能不勞而獲。然而,這看似誘人的“娛樂”背後,實則是犯罪分子精心設計的賭局。2024年9月,外地來蘭無業人員馬某甲為牟取非法利益,動起了利用網路直播開設賭場的歪念。他指使馬某乙租賃蘭州市城關區某小區房屋並安裝網路設備,購置麻將機、撲克牌、記賬本等作案工具。隨後,二人以“馬老四”為昵稱在網路平臺創建直播間,打著“麻將消消樂”的幌子,設置了58元至1100元不等的多檔投注額度,吸引近200名賭客先後進入直播間,參與下注賭博。二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收取賭資,並從中抽頭漁利。同年10月初,馬某甲又招攬馬某丙加入。此後,三犯罪嫌疑人開始輪流擔任主播,共同維持該網路賭場的運營,繼續從中獲利。

該案由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偵查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三犯罪嫌疑人于2024年11月8日被抓獲歸案。經審計,自2024年9月13日至11月8日,不足兩個月的時間內,該賭博直播間累計收取賭資200余萬元,非法獲利3.4萬餘元。

處理:三人構成開設賭場罪,均被判處刑罰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馬某甲等三人共謀利用網路直播組織賭博,且輪流擔任主播主持賭局,收取賭資抽頭漁利後向賭客發放賭資盈利,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遂依法提起公訴。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對馬某甲等三每人平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認清三大要點,遠離網路賭博陷阱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通過網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案正是利用網際網路組織賭博活動的典型案例,屬於新型網路犯罪,公眾應當提高警惕:

警惕“娛樂”陷阱:任何以“娛樂互動”“遊戲競技”為名,實則要求參與者投入資金、以偶然性方式確定輸贏,並通過抽頭、抽水等方式牟利的活動,均屬於賭博違法行為。

嚴守法律紅線:網路賭博“十賭十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家庭幸福。廣大網民要清醒認識賭博的危害,自覺抵制賭博行為,切勿心存僥倖去觸碰法律紅線,一旦深陷將追悔莫及。

積極舉報線索:廣大網民如發現涉嫌網路賭博的直播間、APP或微信群組,請立即保存證據並向網路平臺或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清朗的網路環境。(楊麗弘)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電腦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