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中國 > 視訊 > 正文
首頁>記錄中國

文化和旅遊部發佈(第二批)旅遊市場強制消費問題16個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聚焦導遊亂象、強制消費等人民群眾身邊事,堅決整治強迫購物等突出問題,嚴厲打擊侵害遊客合法權益、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辦了一批重大案件。2025年上半年,全國共出動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14.2萬餘人次,檢查經營單位5萬餘家次,辦結案件1600余個。為落實《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整治強迫購物促進旅遊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進一步加大旅遊市場強迫購物問題全鏈條整治力度,有力震懾違法違規行為,文化和旅遊部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案例一:導遊兜售物品案

2025年4月,郴州嘉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導遊李某某為該公司接待的“郴州五日遊”低價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行程中李某某在車上向遊客推薦並銷售郴州土特産,遊客反映李某某因銷售金額未達預期對部分未購買土特産的遊客態度惡劣。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2025年6月,郴州市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對李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郴州嘉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收取購物回扣案

2025年4月,廈門鷺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14名遊客參加“福廈之旅雙飛七日遊”低價旅遊團隊,收取的團費低於實際接待成本,安排遊客進入6家購物店進行消費並收取回扣。廈門鷺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6月,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廈門鷺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5日、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經理宋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蔣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遊劉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暫扣導遊證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擅自安排自費項目案

2025年4月,陜西中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低價組織44名遊客參加“東線一日遊”行程,委派孫某某、韓某某為團隊遊客提供導遊服務,授意孫某某、韓某某給遊客推薦旅遊合同中未包含的“探秘·沉睡帝陵”XR體驗館和“秦俑情”自費項目並收取門票提成,要求不參加自費項目的遊客等待其他遊客參加完自費項目後統一前往兵馬俑景區參觀遊覽。陜西中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孫某某、韓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2025年4月,西安市臨潼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對陜西中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3日的行政處罰,對孫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遊證5日的行政處罰,對韓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遊證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安排無證導遊提供導遊服務案

2025年2月,香格里拉市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低價組織21名遊客參加“虎跳峽+普達措麗江”旅遊行程,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李某某為該團隊提供導遊服務,遊客反映李某某發表不允許未購買翡翠、中藥的遊客上車的言語。香格里拉市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6月,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遊局對香格里拉市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經理格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要求導遊墊付接待費用案

2025年2月,桂林市耀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耀佳旅行社”)以零團費接待由北海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康輝旅行社”)、廣西錦鴻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簡稱“錦鴻公司”)組織的“暢玩桂林4天”低價旅遊團隊,委派導遊胡某某為該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要求導遊墊付接待費用,安排遊客前往某“國家館”、某雞血玉石博物館購物,獲取購物回扣,且未妥善保存部分團隊文件資料。導遊胡某某在行程中向遊客兜售桂花糕等物品,遊客反映導遊態度惡劣、強制購物。

耀佳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導遊胡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錦鴻公司、康輝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4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對胡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耀佳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5年4月,北海市旅遊文體局對錦鴻公司、康輝旅行社分別作出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的行政處罰;2025年6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對耀佳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罰款21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社法定代表人房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社工作人員陽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擅自轉團及安排購物獲取不正當利益案

2025年2月,陜西通遊天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通遊旅行社”)低價招徠48名遊客參加“【遇見·長安】4天3晚VIP管家結伴自由行B”旅遊行程,在未徵求遊客同意情況下,將遊客轉交信遊天下(西安)旅遊有限公司(簡稱“信遊公司”)組織、接待,信遊公司未向遊客明示約定行程中的“大秦倣俑文化館”“大美國玉”“絲路源”等場所為購物場所,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得返利。行程中,信遊公司委派的導遊張某某在大巴車上向遊客兜售瓊鍋糖、涇陽茯茶等物品。

通遊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等規定,信遊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2025年5月,西安市文化和旅遊局對通遊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通遊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信遊公司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5日的行政處罰,對信遊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遊張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暫扣導遊證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無證導遊強迫購物案

2025年2月,松某某在導遊證已被登出的情況下,受北京星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委派,為“昆明—大理三日遊”低價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行程中在旅遊大巴車上向遊客發表“你不要覺得你能渾水摸魚”“老子帶了10年的團,手裏面從來沒有過一隻漏網之魚”等言語強迫遊客參加購物活動,並存在向遊客兜售物品的行為。此前,松某某已因強迫遊客消費、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被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作出2次行政處罰。2025年3月,大理市文化和旅遊局將松某某涉嫌犯罪線索移交大理市公安局處置。2025年4月,大理市公安局對松某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2025年6月,昆明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北京星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分公司經理肖某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虛構事實誘騙消費案

2025年2月,導遊呷某某受四川全球通國際旅行社股份公司成都市第六分公司委派,為15名遊客參加“暢遊九黃三日遊”行程提供導遊服務,通過向遊客發表“蛹蟲草陳皮口服液是藥品,是液體氧,目前部隊在用”的不實言語欺騙遊客消費。呷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5年4月,松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呷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四川全球通國際旅行社股份公司成都市第六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言語脅迫消費及擅自中止服務案

2025年2月,成都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青羊一分社(簡稱“青羊分社”)低價組織4名遊客參加“九寨-黃龍三日遊”旅遊活動,委託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金沙路分社(簡稱“金沙分社”)接待。導遊何某某受金沙分社委派,為25名遊客提供“九寨—黃龍三日遊”行程的導遊服務。為讓遊客購物,何某某在帶團過程中對遊客發表“不消費就不讓走”的脅迫性言語,且存在向遊客兜售牛肉乾的行為,並在未徵得旅行社和遊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提前離開旅遊團隊。經查,青羊分社與遊客簽訂的合同未載明購物次數、景區和購物店停留時長以及交通住宿餐飲服務標準。

何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青羊分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3月,成都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何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暫扣導遊證4個月的行政處罰,對金沙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對青羊分社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無證從事導遊活動案

2025年1月,劉某某通過小紅書發佈標題為“泉州地陪講解旅拍趕海機車”文章,通過小紅書聯繫遊客,併為5名遊客提供前往泉州關帝廟、清凈寺等景點的陪同、講解服務,遊客因對服務品質不滿意發起投訴。經核查,劉某某在未取得導遊證的情況下,為遊客提供導遊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2月,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對劉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無證經營出境遊業務及境外“甩客”案

2024年12月,蔣某某、曹某低價招徠並組織29名遊客赴寮國旅遊,宋某負責安排該團隊接待相關業務。行程中,因購物金額不達標,地接社停止接待該團隊,並拒絕為遊客辦理住宿手續。經查,蔣某某、曹某、宋某均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蔣某某、曹某、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5月,常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對蔣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曹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網路招徠社擅自轉委託案

2024年11月,深圳市海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通過微信視頻號店舖、抖音平臺店舖低價招徠5名遊客參加“港澳五日遊”旅遊行程,確定行程後,在未徵得遊客同意的情況下,將5名遊客轉交給深圳市我在旅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並接待,部分遊客舉報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中每天都有購物店,不買單不讓遊客離開。深圳市海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2025年4月,深圳市南山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深圳市海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零團費委託及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10月,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99元/人的團費招徠32名遊客參加“北海+德天+古龍+鵝泉+明仕田園4天3晚遊”旅遊行程,以0元的接待費用將旅遊團隊交給羅某具體安排。經查,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通過安排遊客進魚油店等6個購物店購物獲取回扣,羅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接待旅遊團隊。

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羅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4年12月,北海市旅遊文體局對羅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2025年2月,河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對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工作人員南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導遊以虛假、侮辱、恐嚇言論脅迫消費案

2024年8月,陳某受新疆中北時光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委派,為“禾木星空+一生必遊”低價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帶遊客進入玉器博物館、駝絨店等購物場所購物。陳某在委派社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遊客發表“經營零負團費是違規的,旅行社會到旅遊局報備沒有為自己續費的客人”“為你提供服務的人從你身上看不到價值,只能證明你是沒有價值的”“你續費的時候心不甘情不願,後面你沒有地方住,只能你自己承擔責任,你隨便去投訴”等言語,要求遊客消費。陳某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3月,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對陳某作出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五:導遊收取自費項目回扣案

2024年8月,馬某某受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委派,為“獨享西域十日遊”低價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在委派社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禾木雲曉峰索道、喀納斯遊船、喀納斯家訪自費項目中收取相關經營者回扣1970元。馬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2025年2月,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對馬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800元、暫扣導遊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六:導遊虛假言論誘騙消費案

2024年7月,明某受北京葉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北京三日遊”低價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在前往金殿國際、龍脈9號購物場所的途中,向遊客發表“女孩為遊客提供特殊服務,遊客為女孩買玉”等言語誘騙遊客購物。明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2025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對明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遊證30日的行政處罰;2025年4月,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北京葉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來源:文化和旅遊部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