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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汽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近日,廣東省正式印發《廣東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省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省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首次明確了公務用車“閒置”“低效使用”的界定量化標準。除特定用途等情況外,出現車輛閒置或連續2年使用效率低的,應當及時向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報告,視情況統籌調劑使用或按照規定處置;省直黨政機關可按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過5輛的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特別規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汽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確因情況特殊,配備價格及排氣量不超過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林元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