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錢”消費租手機,拒付租金需擔責
發佈時間:2024-11-28 15:26:02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孫玥“小王,又換新手機啦?”
“是啊,蘋果最新款!”
“真好,手機想買就買。”
“這是我在網上租的。”
“交上幾個月錢,這手機就是我的了!”
時下,智慧手機更新換代迅速且價格愈來愈高,在迎合年輕消費群體的需求下,各大手機租賃網路平臺應運而生。只需通過線上租賃平臺簽署一份《租賃服務協議》,這樣不僅可提前享受新産品,還可分期還款,緩解經濟壓力,但也導致了部分年輕人為了“面子”而超“錢”消費,甚至逾期斷供,最終將承當相應的法律後果。
案情回顧
小王(化名)在網路上了解到某租機平臺,該租機平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賃網際網路平臺,依託芝麻信用評價體系,促成商家和租戶的交易,並採取先付租金後使用的經營方式來服務商家和租戶。2023年7月31日,小王通過該平臺向某公司租用了一台蘋果手機,租賃方式為租完即送,月租金1059.9元,租期為12個月。小王和某公司簽訂了租賃服務協議,某公司依約向小王提供的地址寄出手機且小王已簽收。後小王僅向某公司支付了三期租金3577元,便消失不見不再繼續支付租金,也未將手機退還給某公司,某公司多次與小王聯繫均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服務協議中的約定向其支付買斷款9638.1元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租賃協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賃設備,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費,雙方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係。雙方訂立租賃協議後,原告依約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協議約定的租賃手機,被告已于2023年8月3日簽收。上述租賃協議已經實際履行。被告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支付了3期租金,後期由於個人原因,被告未再依約給付後續租金,被告在不能實際履行案涉合同義務時,採取消極方式逃避其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構成違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買斷款9240.1元及違約金。
法官説法
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的發達,各種新興網路模式層出不窮。在善用網路的同時,我們仍要牢記,網路並非法外之地。現在許多年輕人出於追求時髦、體驗新鮮、節省成本等原因選擇網路租賃,但網路租賃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進行網路租賃時,無論是承租方還是出租方,都應當遵守契約精神,按照租賃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消費需量力而行,莫要圖一時之快超前消費、超錢消費。(驛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