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懷不滿強拆閘 不止賠償更可“刑”

發佈時間:2024-11-26 14:10:05 | 來源:中新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吳一凡

故意毀損他人財物,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近日,永泰法院審結一起強拆停車場閘桿的故意毀壞財物刑事案件,依法對行為人判處拘役。

永泰縣某小區業主對小區車位售賣和租用的高昂定價長期不滿,與物業管理公司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形成一致的定價方案。2023年7月5日晚,雙方積怨終於爆發,業主王某某、檀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小區地下停車場,先後徒手將小區地下停車場的兩根廣告道閘桿掰斷,以此種方式確保車輛可以自由停放。在其餘業主離開現場後,王某某又獨自前往小區地面停車場將另一根道閘直桿掰斷,物業公司發現設施損壞後隨即報警。

經永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兩根廣告道閘桿的直接損失價格為人民幣7000元,另一根道閘直桿的直接損失價格為人民幣300元。11月16日,王某某、檀某某分別賠償小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2000元、5300元。縣檢察院審查認定王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向永泰法院提起訴訟。檀某某取得物業公司諒解,縣檢察院對其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永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故意毀壞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賠償損失等情節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處王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説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指的是故意毀滅或損壞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從物理上或心理上使得財物效用遭受減損,且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非法損毀破壞他人財物,首先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人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罰,留下案底。

法官提醒:公民、法人的私有財産不受非法掠奪和侵犯。廣大群眾發生糾紛時,一定要冷靜理智處理,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不能依仗人多勢眾或法不責眾的心態,以違法暴力手段強行解決,否則不僅要賠償經濟損失,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張劍武、張澤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