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遛狗要拴繩 致損責任不可免

發佈時間:2024-11-20 09:42:21 | 來源:中新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吳一凡

公路上突然躥出的狗,撞上了行駛中的小轎車,造成車輛損失,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閩侯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

大勇(化名)飼養了一條愛犬,某日,大勇在公路邊遛狗時解掉狗繩,讓狗獨自跑到公路對面,狗在穿過公路途中與小亮(化名)駕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小轎車部分損壞、狗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小亮無責任,狗主人大勇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根據小轎車的定損結果支付了車輛維修費2045元。大勇未賠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墊付了車輛維修費後,向大勇代位求償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大勇支付理賠款2045元及利息。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勇飼養的寵物狗橫穿公路與小亮駕駛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相撞導致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傷,作為飼養人的大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理賠義務從而取得了小亮的相應債權,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小亮向大勇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法院判決侵權人大勇向保險公司償還墊付的保險賠償金2045元及相應利息。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遛狗拴好狗繩是飼養人最基本的義務,未拴狗繩的寵物狗在公路上亂闖導致交通事故,作為飼養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飼養人大勇沒有拴好狗繩,未履行看管義務,飼養的寵物狗自行橫穿公路與小亮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相撞,造成了該機動車車損的損害結果,大勇的行為存在過錯。小亮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不存在違法駕駛行為,小亮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飼養人大勇應當對車損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作為動物飼養人,寵物主人對自己飼養的寵物負有管理、注意、約束義務,對寵物自身危險性所致損害,除能夠證明被侵權人受傷係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免除或減輕寵物主人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寵物主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相應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能證明係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寵物主人也只能減輕責任而不能免除。因此作為寵物的主人,應當按照管理規定,對寵物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特別像出門遛狗一定要拴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産損失。文明飼養,人人有責!(閔丹丹、趙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