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義務幫工”引發的糾紛......
發佈時間:2024-07-26 14:39:35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郭頂義務幫工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一種道德風尚,是應當提倡的美德。但究竟何為義務幫工?如何認定呢?請看武陟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因“義務幫工”而引發的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何某某與馬某某係同村朋友,2023年5月9日,何某某為馬某某聯繫辦理了交強險及驗車,同日,何某某駕駛馬某某的涉案車輛在回村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駕駛人受傷、乘坐人死亡,兩車受損。經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認定何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2023年6月19日,何某某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在保險限額外賠償320000元,該款已賠償到位。何某某認為其免費幫馬某某驗車,幫其開車回村發生交通事故,要求馬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未果,遂訴至武陟縣法院。
法院判決
武陟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何某某為馬某某聯繫辦理車險及驗車並將馬某某車輛開回村的行為是否屬於義務幫工的問題。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産或者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或其他對價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行為。具體到本案,何某某為馬某某聯繫辦理車險及驗車,經辦人自述從經辦行為中賺取有利潤,因此無法排除何某某是否從該行為中分得利潤。
即使何某某沒有直接分取利潤,其向經辦人推薦業務,該行為與純粹的義務幫工不相符。並且何某某下班後,事發當天其在沒有交通工具回家時,駕駛涉案車輛回村亦實現其回家的目的,因此其將馬某某車輛開回村的行為也不符合義務幫工的構成要件。何某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屬於義務幫工,因此何某某在駕駛馬某某涉案車輛回村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也不屬於因義務幫工致人損害。
關於馬某某作為涉案車輛所有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事故發生時車輛辦理了交強險以及進行了審驗,何某某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馬某某作為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何某某作為車輛駕駛人自身未做到安全駕駛,應承擔事故責任。
武陟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了何某某的訴訟請求。何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二審調解,何某某與馬某某達成了一致意見。
法官説法
無償幫工亦或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無償為他人處理事務從而與他人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幫工人是指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被幫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無償勞務的人。義務幫工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幫工具有明確的無償性特徵。幫工人不向對方要求給付報酬,如果幫工人要求對方支付報酬,不管該報酬是以金錢方式、勞務方式或其他方式體現出來,都會徹底改變法律關係的屬性;2.幫工是單務合同。幫工關係中,僅要求幫工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不需要被幫工人提供某種給付為對價;3.幫工關係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等特點。
本案中,何某某向經辦人推薦業務,該行為與純粹的義務幫工不相符,且何某某事發當天在沒有交通工具回家的情況下,才駕駛涉案車輛回村,此行為也不符合義務幫工的構成要件。(驛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