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記者實施敲詐勒索?法院判了!

發佈時間:2024-07-19 13:12:14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郭頂

網際網路時代,資訊傳播迅速,新聞媒體對政府、企業、個人等各方責任主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與此同時,也出現冒充記者,以“輿論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亂象。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至案發,被告人郭某國等人糾集在一起,通過假新聞工作證冒充新聞工作者,以報導企業環境污染等軟暴力為手段,對平頂山市汝州市、南陽市南召縣某鄉鎮區域內的礦山及砂石企業進行恐嚇,索要非法收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國為糾集者,被告人焦某國等人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焦某國等人負責實地查看、拍照並簡單編輯現場情況,被告人郭某國進行細緻的編輯後以記者或媒體工作人員的名義通過微網志、今日頭條等網路資訊平臺發佈相關企業的負面資訊,或編輯負面資訊文章發送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以此手段恐嚇相關企業。相關企業怕造成不良影響,便主動與被告人郭某國等人聯繫,要求刪除負面資訊,被告人郭某國等人或以讓企業購買報紙,或以索要加油、吃飯費用的名義向企業索要錢財,涉事企業多迫於壓力被迫應允。自2021年1月至案發,該惡勢力犯罪組織先後通過軟暴力犯罪手段,對不特定的被害人及被害單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44起,涉及被害人及被害單位44家,非法獲利109446元,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

南召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國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或夥同他人冒充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以報道負面資訊為由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退賠退贓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對郭某國等6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四年十個月不等刑罰,並處5000元至4萬元不等罰金。

法官提醒

無論是進行合法的宣傳,還是客觀真實的監督,均是新聞報道的應有之義。但本案中一些“無良記者”借媒體監督名義,行敲詐勒索之實,不僅敗壞了媒體記者行業的形象,損害了企業合法權益,更是觸犯了法律,依法應當嚴懲。

企業家和經營者在進行生産經營活動時,應以合法合規為前提。對於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該主動接受媒體和社會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而不是被敲詐勒索後通過“破財消災”的形式解決,只有樹牢依法經營理念,自覺守法、合規經營,才不會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如果遇到媒體記者採訪,可現場查看其記者證,並通過中國記者網予以核實,若對方借監督之名索要錢物,應立即報警,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來源:驛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