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司法護黃河”卓有成效推進迅速
發佈時間:2020-06-08 10:51:45作者: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 震
2019年9月,中央首次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納入區域協調國家級戰略,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凸顯了國家對生態治理實現了從“點”到“面”的邏輯轉變。黃河流域的跨區域性決定了其治理思路的創新性與治理方式的協作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戰略肩負探索流域協同治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施綠色發展原則的新模式,為全國跨區域流域協同治理提供相關經驗並形成制度規範,助推國家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另一方面,厘清了保護與發展之間辯證的邏輯關係,大量事實證明對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會促進經濟的高品質發展,正所謂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新時代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應以憲法環境條款為依據,以環境法律規範為基礎,以構建生態法治體系為重心,用法治的方式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品質發展。去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國家戰略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一是推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生活方式。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能動作用,維護好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産權益和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對於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責任方式,側重落實恢復性的司法理念,將生態與經濟並重,保護與發展並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實踐價值。
二是嚴格監督行政機關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全面法定職責。人民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推動規範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全面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法定職責,助推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為滿足人民對環境美好生活的嚮往提供了最後一道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厘清私人合法利益與環境公共利益之間的協調銜接關係。明確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確定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私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要予以賠償;行政協議因情勢變更的,對合同相對人的財産利益造成損害的,要予以補償等等。通過典型案例理順私人合法利益與環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助推黃河流域生態利益共同體建設。
四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黃河文化保護的教育指引作用。依法審理涉及黃河文化保護案件,將保護黃河文化有機融入審判職能發揮的全過程,注重黃河文化保護理念、原則以及歷史規律的有機融入,加深黃河文化保護意識,形成司法職能發揮與黃河文化保護的司法教育合力與社會法治氛圍。
當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戰略深入推進還需要相應配套制度的改革與落實。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與推進,使得生態環境立法、執法、司法形成體系性回路,良性化互動,從而構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立法、執法、司法動態協同實施機制。如在生態環境審判方式上,因地制宜的適用制度規範,實現司法集中審判,破除西部生態環境“短板效應”難題;在生態環境裁判執行上,強化生態修復措施,創新生態治理模式;在生態環境保障機制上,探索建立黃河流域跨區域司法協作制度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