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補貼是項惠民舉措,是國家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採取的住房保障政策。但現實生活中卻出現 “為申請廉租房補貼而假意簽訂租房合同”的現象,那麼在法律上,“承租人”要求履行這種租房合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援?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租房合同糾紛案,最終駁回“承租人”的履約訴請。
保姆與僱主假意簽租房合同
2014年11月,吳女士到王先生家做住家保姆。兩年後,吳女士想申請廉租房補貼,而申請補貼須有租房合同,她便同僱主王先生商量,想用“假租房”換“真補貼”。2016年12月,吳女士與上海市某區住房保障事務中心簽訂 《廉租房租金補貼意向書》,約定保障中心配租給吳女士的廉租房面積為12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86元,可給予其每月租金補貼1032元,吳女士按規定租賃住房後,保障中心將提供廉租房補貼,並直接支付給出租人。
次日,吳女士便與王先生簽訂租房合同,約定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三年,合同未就房屋交付、保證金、租金支付方式、解除條件等租賃條款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後,吳女士實際上還在王先生家做保姆,也未支付租金。王先生將其從相關部門收到的三筆廉租房補貼共計5000多元轉給吳女士。
2017年4月,因雙方發生糾紛,王先生要求吳女士搬離係爭房屋。吳女士認為,雙方簽有租房合同,租期還有兩年多,要求履行合同。她還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雙倍租金標準支付違約金3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以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租賃關係為由駁回吳女士的訴訟請求。吳女士不服,訴至上海一中院。
租賃關係非真實意思表示
吳女士稱,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符合申領廉租房補貼的條件,與王先生簽約是為了辦理補貼備案登記手續,並非惡意套取補貼款。簽約時,其還在王先生家做保姆,雙方是雇傭關係。備案登記手續辦妥後,補貼款付到王先生賬上,這時其要求以承租人身份入住王先生家遭拒,法院應保護其作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是否存在真實房屋租賃關係。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中,租房合同要成立,前提之一就是雙方具有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就現有事實而言,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未有詳細約定,不合常理。吳女士也自認在簽約時雙方為“雇傭關係”,簽約是為辦理廉租房補貼備案手續,在補貼款到賬後才要求以承租人身份入住。吳女士自2014年入住係爭房屋,從未支付租金,王先生也已將收到的補貼全部退還給吳女士。這些事實表明,雙方並無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上海一中院遂駁回吳女士訴請,維持原判。
此外,針對吳女士與王先生存在假意簽訂租房合同套取廉租房補貼款的嫌疑,上海一中院向住房保障相關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對廉租房補貼相關備案手續及補貼款發放情況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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