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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至23日,2天內8個省會城市密集加碼樓市調控措施。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些城市雖不是傳統的熱點城市,但近期房價和交易量上漲明顯。
通知意在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有關規定,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
通知意在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有關規定,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
近日有消息稱,由於市場下行、政策收緊等原因,鏈家已經開始逐步暫時關停300家在京門店。“本來説要關500家,後來定300家,共100個區,每區關3家。等政策寬鬆了會再開。”針對該消息,鏈家方面回應稱,近期確有關店行為,但數量並沒有300家。
近日有消息稱,鏈家已經開始逐步關停300家在京門店。據知情人士透露,此前鏈家本計劃關閉500家,後來定的300家,共100個區,每區關3家。等政策寬鬆了會再開。另外,已有多位經紀人表示,4月份鏈家多個門店業績幾乎為零。
商住房正遭遇全面圍剿。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各銀行商用房全部暫停抵押。此外,據悉,廣州多家銀行也不能做商住房抵押貸款。分析人士表示,這是對商住房調控的一個補充性政策,暫停也充分説明瞭收緊政策的導向。
受史上最嚴厲商辦物業調控影響,北京商辦地産市場正面臨冰封。
為保障用戶權益、執行北京市政府房地産調控各項政策,北京鏈家再出新舉措,要求所有門店和經紀人從4月20日起,對於委託30天內業主要求漲價的房源,不予在鏈家網、鏈家app以及任何外網端口推廣。房源包括北京鏈家的所有二手房業務。對於違反規定的鏈家經紀人、店經理等員工,北京鏈家均嚴懲不貸。
為保障用戶權益、執行北京市政府房地産調控各項政策,北京鏈家再出新舉措,要求所有門店和經紀人從4月20日起,對於委託30天內業主要求漲價的房源,不予在鏈家網、鏈家app以及任何外網端口推廣。房源包括北京鏈家的所有二手房業務。對於違反規定的鏈家經紀人、店經理等員工,北京鏈家均嚴懲不貸。
值得關注的是,據中原地産首席分析師張大偉統計,自2016年“930”政策以來,全國已有45個以上城市出臺了各種房地産調控政策140余次,封堵投資客炒房。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網志發佈重磅消息,北京將在公租房、自住房中為新北京人開展專項分配試點。這是繼3月17日北京市發佈樓市新政以來,第十一項有關穩定北京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
3·17新政出臺以來,北京鏈家堅決服從和執行政府各項調控政策,以此次調控作為提高自身品質和産業升級的良好契機,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全面梳理優化各項流程,以自身實際行動做行業表率。
從4月8日起,北京鏈家對在鏈家成交未滿 12 月再次出售的房源,不予接受委託;對明顯高於市場價的房源,特別是明顯高於市場價的所謂學區房,不予接受委託。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銀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稱,商業、辦公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今年年初,北京樓市再次升溫。為落實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總體要求,短短半個月內,北京樓市調控措施層層加碼,自3月17日以來,市住建委、市規土委、教委等多部門,緊急且密集出臺了10項房地産調控措施,打擊炒房行為。在打出組合拳“堵”的同時,本市也積極推進“疏”的政策,通過加快土地供應節奏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穩定市場預期。
3月26日晚間,北京傳聞已久的“商住限購”大棒終於落下!北京住建委官網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將調控“王炸”終極殺招甩向了此前攪動市場渾水多年的商住項目!其招數不可謂不狠!
26日晚間,北京市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指出商辦類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同日,廣東省中山市也出臺了住房限購政策。在北京“3·17”樓市新政實施後,新一輪樓市政策收緊開啟。從限購到限貸,從遏制“假離婚”到遏制炒學區房、商辦用房,多地接連出臺新政,全面圍堵投機性購房,倒逼住房真正回歸居住屬性。
近日再次出臺“認房又認貸”的調控政策。這是2010年7月以來,北京市第三次搬出這把房價“砍刀”。從此前該政策在多地實施的情況看,短期內對房價殺傷力顯著,但政策放鬆後,房價很快就“報復性反彈”。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市規劃和國土委等5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開發商新建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以及仲介違規宣傳銷售商辦類項目進行了明確規定。
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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