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大錦囊預防你的買賣“爛尾”
最近,廣州部分銀行額度緊張,更有銀行採取“價高者得”的方式進行放款,造成大量交易“半天吊”。據廣州市房
地産仲介協會對6家按揭機構的調查數據,4~6月期間成交、享受了優惠利率的二手房交易,且已辦理了交易過戶手續和他項權利登記後,超過一個月仍未獲銀行放款的二手房交易共有1968宗,涉及貸款金額21.28億元。據了解,21.28億元未放款金額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據廣州市房
地産仲介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4~8月廣州市二手房成交63339套,其中以按揭方式購房的交易達41875套,涉及按揭金額394.43億元,這當中究竟還有多少未放款,暫時未有官方數據公佈。
廣州市房
地産仲介協會日前舉辦法律沙龍活動,研討銀行延遲放款對二手房交易帶來的影響及應對策略。廣州市房
地産仲介協會會長廖俊平表示,銀行放款慢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法律問題,另一個是政策問題。放款慢問題不僅僅涉及
地産仲介,更影響到千家萬戶,尤其是“賣一買一”的交易。
仲介協會成員紛紛呼籲銀行遵守契約精神,先申請先入押的交易應當先放款,並希望各大銀行把等候放款的排隊情況公開化、透明化。
專題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鳳荷
在法律沙龍上,廣州市房
地産仲介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周冬雲律師表示,作為購房的買方已與銀行訂立借款合同,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銀行已取得不動産抵押證明,銀行沒有在常規的日期內放款,且由於遲辦貸款的利率比前面辦理貸款的宗數要高,故此利率高的按揭交易反而放款快。他認為這應該是重點探討的問題。
周冬雲律師認為,銀行借款合同通篇約束借款人,保留銀行的諸多權利,但是關鍵的地方如滿足放款條件後應多長時間後能夠放款,對此銀行卻無明確規定,這成了一個“灰色地帶”。
身兼仲裁員的陳繼敏律師表示,仲裁或許可以比法院訴訟更快解決放款難的問題。他半個月前曾經仲裁一個案子,涉及從化一個二手房交易,賣方收到三成首期即把房子交給買方,房屋已過戶並抵押登記,5個多月尚未放款,銀行表示無額度放款。仲裁機構向銀行發調查函,要求銀行解釋放款難是哪方的責任,銀行收到調查函後第二天就把尾款放了。
房衛士按揭總經理鄭大源認為,應呼籲銀監會要求各個銀行嚴格按照出押時間來排隊放款,公佈目前積壓未放款的宗數以及排隊放款的情況。從他接觸的案例來看,遇額度緊張,小銀行要求提高利率才放款,但大銀行較遵守合約精神,8.5折的貸款合同依然在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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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産仲介協會秘書長吳忱建議,客戶在尋找貸款銀行時應多找幾家銀行申請同貸書,哪個銀行承諾放款快才找哪家銀行來簽署按揭合同。
面對“放款難” 以下貼士保障你的權益
貼士一:
“打死”也不能提前交房,提前交房必須簽署租賃協議
目前,一些“最冤”的業主是僅拿到三成首期、房子已過戶買家並交給買家裝修或使用的人士,他們一直等待銀行發放尾款,而買家卻因為房子已落到自己名下且房子已到手,對於配合銀行上調利率的意願不強。為此,
仲介人士表示,在實際中,收齊樓款前願意提前交房給買家的業主是非常罕見的,業主一般都懂得收齊樓款才交樓,有樓在手就相當於有籌碼。建議如買家希望提前收樓,雙方應協商支付租金以及簽署補充協議。
貼士二:
“賣一買一”應明確放款時間以及應對條款, 合同應訂明貸款種類
“賣一買一”的連環單同樣遭受重創。為此,律師建議,針對賣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明確的放款時間,否則賣方無法把握下一步交易的時間;對買方,選擇信譽好的銀行。遇上延遲放款,應儘快溝通,爭取買家接受提高利率。專家建議,合同中應加入“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買家有義務在入押後×月後應接受新利率”的條款。
此外,一般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辦哪種按揭也沒有事先約定,而實際上每一種按揭方式的申請時間和放款時間也是各有不同,建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
貼士三:
放款前買家應謹慎借款,臨門一腳“撻Q”就慘了
根據多家
仲介反映的真實案例,
仲介人士提醒買家為確保放款,在房款發放前應謹慎借款。
一名
仲介提供真實案例:她協助辦理交易的買家為買房貸款130萬元,等待4個月後終於放款了,但是由於銀行在放款前對買家再進行一次徵信調查,發現買家名下比發放同貸書時的徵信調查多了650萬元貸款,銀行認為買家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要求買方先還清650萬元貸款,銀行才會發放130萬元房款。
另一位
仲介也表示,銀行在放款前,發現她的一個客戶名下多了一筆消費貸款,懷疑這名客戶的消費貸款為首付貸,要求該客戶還清消費貸款後才可放款。
觀點之爭
貸款合同屢現“霸王條款”
廣州市房
地産仲介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周冬雲律師認為,一些法律意見認為,貸款“價高者得”,銀行不構成違約。他並不認同這種説法。從法律角度看,合同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必須約定合理的履行期限,銀行放款的合理履行期限可參考平均放款時長,在符合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借款人有權要求銀行放款,如銀行沒有合理放款則構成違約。銀行如要求借款人接受利率調整才放款,則違反了《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受損的借款人可以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並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合富置業法務顧問趙德民以一份銀行的同貸書為例闡述,該同貸書有以下表述:“同貸書並不構成我行放款的義務”“我行有權單方取消”。 同貸書如此“霸王”,貸款合同也是“半斤八兩”,貸款合同內多半是約束借款人的條款,借款人在滿足借款條件後,銀行何時放款卻沒有明確約定。
如能在合同中補充銀行不按時放款的違約條款,或許能促使銀行按時、合理放款。但
仲介企業代表認為,讓銀行修改合同條款的難度極大,對此,律師建議可以呼籲如工商局、消委會等部門介入,制定相關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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