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據文化和旅遊部網站消息,文化和旅遊部日前發佈《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遮罩、刪除旅遊者對其産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
《規定》所稱線上旅遊經營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為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單項旅遊服務的經營活動。
《規定》所稱線上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線上旅遊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為線上旅遊經營服務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的線上旅遊經營者。
《規定》指出,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資訊,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品質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線上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預訂服務的,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促成相關預訂服務依約履行。
《規定》明確,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遮罩、刪除旅遊者對其産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線上旅遊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評價資訊的,應當在後臺記錄和保存。
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旅遊者個人資訊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遊者資訊時事先明示收集旅遊者個人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旅遊者同意。
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線上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的,應當依法與旅遊者簽訂合同,並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合同有關資訊。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遊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規定》要求,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與相關部門聯合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線上旅遊經營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求線上旅遊經營者提供相關數據資訊的,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數據資訊的安全。
《規定》提到,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不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産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行為,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或者未對旅遊者盡到安全提示或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是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中國網旗下地産頻道,是國內官方、權威、專業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
中國網地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