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按照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産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持居住證可享社保等多種待遇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可享受六項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另外,可享受辦理機動車登記、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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