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西安新規:房地産開發商應明確公示房源周圍噪音煙塵等不利因素

來源:央視新聞 2020-12-24 16:32:30

記者從陜西省西安市住建局了解到,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將施行《西安市商品房銷售資訊公示管理規定》,對商品房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需要公示的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該規定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公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産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等資訊。

尤其要明確公示: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樓幢分層平面圖、立面圖以及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規劃設計指標;車位(車庫)規劃配比、個數、類型、位置、租售方式等;項目內設置的綜合商業、社區辦公或活動用房、公共廁所、幼兒園等配套設施的位置、面積等。

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紅線外200米內對項目可能産生廢氣、噪音、煙塵等影響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變壓器、通訊基站、道路、橋梁、隧道、火車站、汽車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或殯儀館、公墓等;

應當公示紅線內可能産生廢氣、噪音、煙塵等影響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站、變壓器、換熱站、配電室、通訊基站、車庫出入口、健身場所等;

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連廊、管道層、煙道、天然氣管道及戶內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響購房人裝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應當公示購房人所購商品房相對應的學區或學校,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年入學政策為準,房地産開發企業一律無權承諾。

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物業服務資訊: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公示以下政策文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西安市執行的住房限購限售等房地産調控政策、不動産權登記等規範性文件。

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商品房項目二維碼,西安市商品房銷售行為誠信平臺投訴指引,項目所在地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有集團公司的,應當公示集團公司投訴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

項目銷售時展示的綠化、園林等景觀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建造,不得採取先擴大景觀建設範圍後拆除的方式誤導購房人。

設置樣板房的,房屋實際交付標準應與樣板房展示內容保持一致。交付標準為毛坯的,樣板房應當以毛坯形式展現。

銷售場所展示的戶型圖(模型)、沙盤模型、區位示意圖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和尺寸比例(標注比例尺)製作。

採取網際網路線上方式售房的,也應當將需公示內容逐項線上上公示。

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在銷售場所更新並告知購房人,同時將變化情況按照規定要求製作新的視頻和照片資料。

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對未按本規定公示資訊的企業,應當指導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其使用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並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總臺央視記者 楊雨桐 孟濤)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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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西安新規:房地産開發商應明確公示房源周圍噪音煙塵等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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