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建局:新建商品房項目必須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9-25 17:14:00

中國網地産訊  9月25日,西安市住建局官網發佈消息稱,為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構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西安市政府規定,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必須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據悉,此政策的範圍為西安市行政區域內新出讓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質變更、規劃指標調整)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西安住建局:新建商品房項目必須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中國網地産

全文如下:

各區縣及開發區住建、資源規劃、財政部門,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

為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構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出讓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質變更、規劃指標調整)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二、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以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

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8〕118號)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設單位選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方式後,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與市住建局依法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協議》或《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協議》。

四、本通知發佈前,已出讓住宅用地且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由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或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附件:《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施方案》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西安市財政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西安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決貫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規範推進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構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切實解決好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實施範圍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太基地、國際港務區、航空基地區域內,出讓住宅用地(不含棚戶區改造配套開發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

西鹹新區區域內出讓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參照本方案執行。

三、實施標準

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採取繳納建設資金的方式進行易地集中配建。

(一)新出讓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讓起始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二)宗地使用性質由非住宅調整為住宅的,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三)宗地規劃指標進行調整的,如調整前已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含調整前無需配建的),現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舊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差額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如調整前未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現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四)已出讓住宅用地且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宗地出讓住宅部分出讓價格百分之十的標準執行。

四、工作流程

(一)市資源規劃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中,明確宗地配建公租房事宜按市住建局、市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市建發〔2020〕115號)執行。

(二)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及資源規劃各分局或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提供的宗地住宅部分出讓起始價格説明或差額説明,與市住建局簽訂《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協議》。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住房項目銷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持《商品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協議》,繳納易地集中建設資金。

五、有關要求

(一)市住建局應根據住房困難家庭居住需求,科學編制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並下達建設任務。

(二)市住建局應商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擬定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選址方案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應將全市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四)市資源規劃局應優先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的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地進行規劃審批和用地供應。

(五)市安居集團應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實施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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