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擬出臺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引進人才及本地居民限購一套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7-27 10:17:20

7月24日,海口市住建局發佈關於公開徵求《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草案)》意見的公告。

海口擬出臺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引進人才及本地居民限購一套 -中國網地産

《辦法》明確,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實行“一個家庭限購一次且限購一套”政策,符合條件的3類海口居民家庭和7類引進人才可申購一套,安居型商品住房以10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20]2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和上市交易等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轉讓條件,採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銷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

第三條【原則】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限制流轉、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劃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託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安居型商品住房組織實施的相關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託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平均價格,負責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資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提供申購對象的住房産權登記情況。

市委人才發展部門負責提供引進人才認定證明文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購人員的社會保險繳交資訊。

市公安部門負責提供申購人員的戶籍和居住資訊。

市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申購人員的婚姻情況證明。

市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提供撫恤定補優撫情況證明。

市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員的繳納個人所得稅資訊。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年度建設計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發展、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以及各産業園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産業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況等,組織編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房源統籌】市人民政府將以下住房納入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統籌管理範圍:

(一)依據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計劃,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並由具備房地産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根據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同意,企業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設或將存量商品住宅轉型等方式籌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其他依規定納入由政府統籌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七條【項目供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新出讓住宅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應住宅用地時,要優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專項用於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並採取“限房價、競地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實施計劃限制。

第八條【招拍挂條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對象、銷售價格、戶型面積、産許可權制、建設管理等要求,作為項目土地出讓條件載入招拍挂交易文件,並在土地成交後,納入與土地競得人(中標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材料、投標申請時,還須一併提交承諾書,確保按照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第九條【面積】安居型商品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一百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第十條【房價確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設成本(包含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稅費等)、房價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並在土地掛牌前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在項目可運作、可持續前提下,銷售價格應明顯低於同區域的市場均價。

第十一條【建設和銷售方式】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實行全裝修和採取裝配式建築的方式建設。具體建設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新出讓土地建設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採取現房銷售方式,並按現房銷售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一戶一檔】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本市政府統籌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會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建立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資訊、房源、申請審核、配售資訊的電子檔案。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及配售資訊應符合一戶一檔的要求,確保符合查詢及資訊公開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本市居民家庭申購條件】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引進人才。

(一)在本市城鎮從業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每人平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的。

2、2020年4月28日後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市累計繳納36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每人平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的。

3、未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市累計繳納60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二)在本市城鎮從業的引進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戶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24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每人平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的。

2、未取得本市戶籍的各類引進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36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3、由省外整體遷入海南的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的隨遷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每人平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的。

4、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符合我省規定的引進人才標準的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5、經認定的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或重大招商項目單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的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6、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務1年以上的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7、公開招錄、公開選調、調任、轉任到本市(含中央駐瓊單位和省直單位)的公務員,以及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等形式進入本市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和省直單位)、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和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本條所稱實際居住時間按應繳納個稅和社保時間的一半計算。2020年4月28日前,繳納個稅和社保時間已達到要求的,不再核實實際居住時間;未達到上述要求的,須核實2020年4月28日之後繳納個稅和社保時間對應的實際居住時間。

本條所稱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徵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轉讓的住房。

第十四條【申購對象】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後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後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引進人才和年滿28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六條【購買限制】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實行“一個家庭限購一次且限購一套”。

申請家庭成員已購買了單位房改公有住房、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住房補貼的,可以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但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補貼。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住房面積】申請家庭成員每人平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自有住房産權已登記的,按登記的面積核定;

(二)在本市主城區自有住房産權未登記的,按實測面積核定。

對申請人家庭成員自有住房無産權登記的,由住房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協助出具相關住房情況證明。 

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以市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由市政府公佈並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輪候】安居型商品住房實行輪候制度,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準購資格的先後順序、可優先保障等情況實施輪候登記管理。輪候登記資訊應當向社會公開及接受監督。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定期將本轄區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對象輪候登記情況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做好保障資訊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九條【申請材料】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提交《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證明和人才認定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提供原件核對後留存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前款規定材料的同時,現場簽署誠信聲明,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同意接受對住房狀況等的核查。

申請人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可優先配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審查程式】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接受輪候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審查。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部門協查、函詢、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審核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協辦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通過內部流轉方式辦理。戶籍、社保、個稅、産權登記、婚姻、人才認定等相關 職能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資訊互通方式提供相關資訊或者在五日內出具明確核查結果。

(四)公示。經調查符合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區政府網站及本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限不少於七日。公示有異議的,經核實不符合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條件的,由受理申請所在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批准。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准,並核發《安居型商品住房準購通知書》(以下簡稱《準購通知書》)。

(六)房源統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定期對已取得《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購房需求情況進行分類登記,並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人情況統籌配售。

第二十一條【優先安排】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

(三)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殘人員或者屬於優撫對象的;

(五)其他依規定可優先安排住房的。

第二十二條【輪候資訊公開】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將符合輪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關資訊通過統一的資訊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配售

第二十三條【配售範圍】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面向全市範圍的輪候人配售。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或者存量商品住房轉化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可以優先面向本企業輪候人配售。

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向本市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員工定向配售。

第二十四條【配售方案】安居型商品住房項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輪候登記情況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時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配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的基本資訊,包括項目位置、戶型面積、銷售價格等;

(二)配售範圍及具體條件;

(三)配售方法和程式;

(四)房屋銷售合同簽訂的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資格復核】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前,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配售對象資格進行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合同簽訂】申請人按照配售方案規定的辦法及程式等選定配售房號後,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及期限內簽訂安居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

申請人按約定的辦法及程式選定配售房號後,因自身的原因未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居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視為該申請人放棄本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購買資格。申請人放棄本期購買資格的,可參與下一期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但申請人經兩次按規定的辦法及程式選定配售房號後,因自身的原因未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居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取消其申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合同備案】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應當使用統一的格式合同,並按有關規定實行住房銷售合同網上簽訂及備案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章 産許可權制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條【上市交易條件】 申請人自購房合同網簽備案之日起,累計在本省繳納個稅和社保滿十五年,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滿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封閉流轉】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但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購買人應當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購買條件,購買人不符合條件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産權登記。

第三十條【繼承】 安居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産權人死亡的,導致其所購房屋權利發生繼承,繼承人將所承受房屋上市交易的,參照本辦法對購房人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上市交易及收益分成】安居型商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準,並辦理下列手續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按比例繳交增值收益,政府分成比例按照購房合同載明的原購房價格優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的住房持有年限扣減額度確定(每年按1%扣減);

(二)依法辦理相關房地産權屬登記手續,並在其房地産權屬證書上登出原安居型商品住房注記,取得房屋完全産權。

第三十二條【産權登記】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在安居型商品住房權屬證書中註明“安居型商品住房”字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價格監督】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實行明碼標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居型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法律責任】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駁回其申請,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

已經承購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應當責令申請人騰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指定單位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再受理其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因騙購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信用管理】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本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抄告其所屬單位和相關信用平臺,進行信用監管。

第三十六條【舉報受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接受對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實施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概念】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九條【特別適用】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安居型商品住房,由市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施行及有效期限】本辦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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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地産2020-07-27 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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