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打好政策組合拳 深圳出臺三文件強化房屋安全管控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5月27日訊(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記者 潘潤華 通訊員 雷湘君)為進一步保障市民群眾人身財産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印發《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等三個規範性文件,加快構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規體系。
據了解,這三個文件分別是《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和《深圳市既有建築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
其中,《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明確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內的鑒定機構進行。文中指出,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此外,排查機構指定一名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按排版查具體流程統籌開展排查工作,排查報告應當加蓋排查專用章、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章,並有排查人員、審核人、批准人簽字。
《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對鑒定機構及其行為等做出相關規定。該辦法明確指出,鑒定機構應確定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內容和範圍,編制專項方案,實施現場調查、檢測、分析、驗算、評定等工作,依據現行的規範和標準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採用資訊系統進行管理、備案。市、區主管部門對鑒定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並根據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鑒定機構信用資訊的動態管理。如鑒定機構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深圳市既有建築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對建築幕墻安全及管理等進行規範。文中指出,含有建築幕墻的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建築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築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約定委託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託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築幕墻安全檢查技術標準》(SJG43)等文件對既有建築幕墻進行安全檢查。
小知識:
A類房屋:可繼續使用,或僅需對損傷進行處理後可繼續使用的房屋。
B類房屋:可觀察使用,但應對損傷進行處理,當房屋存在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進行鑒定的房屋。
C類房屋: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和處理方式的不同可進一步分為:
C1類房屋:指採取修繕、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後可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此類房屋安全隱患消除後可將房屋安全隱患類別判定為A或B類。
C2類房屋:指需要進行鑒定的房屋。
C3類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進行後續處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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