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17日電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17日發佈《關於重啟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將重啟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表示,隨著全海南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的回落,此舉有益於減輕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保障職工權益。
“85%”的警戒線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所稱“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的回落”,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早在2017年11月1日,海南省宣佈停止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原因為“進一步保障職工基本住房需求,配合我(海南)省房地産調控政策”。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方面當時解釋稱,目前(截至2017年11月),海南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89.18%,已超出住建部要求的85%的警戒線。武漢、廈門、福州、南昌、揚州、濰坊、焦作等地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超出85%的警戒線後,均停止了商轉公貸款,並開啟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制度,即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需要排隊等候。
此外,因商轉公貸款是將已經購得房屋的商業銀行貸款轉化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於商轉公的申請人來説,已不存在發放貸款資金方能解決住房的問題。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為保證尚未獲得剛需住房的繳存職工可獲得資金用於購房,避免輪候現象發生,故決定暫停商轉公貸款政策。
貸款對象範圍擴大、額度提高
根據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17日印發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人應符合《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業務操作規程》(下稱“《操作規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並具備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借款人必須為原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貸款”)中的不動産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二是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三是原商業貸款所購房産已辦妥不動産權證書;
四是首付款與已償還的原商業貸款金額之和大於等於房屋總價的40%。
貸款期限和利率方面,《辦法》規定,商轉公貸款的額度及期限,按照《操作規程》規定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額度及期限執行,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商轉公貸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30日,海南省印發了《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那麼17日最新印發的《辦法》與2015年9月30日的《暫行辦法》相比,有哪些變化?
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表示,主要是貸款對象、貸款額度、申請資料、承辦銀行四個方面的變化。
變化一:擴大貸款對象範圍。《暫行辦法》中貸款對象為海南省購買自住住房,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該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新印發的《辦法》調整為在海南省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即包含在海南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港澳臺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海南戶籍職工。
變化二:調整貸款額度上限。《暫行辦法》中最高貸款額度5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
《辦法》調整為70萬元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具體貸款額度有:購房所在地為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陵水黎族自治縣,夫妻雙方均在海南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購房地為其他市(縣),夫妻雙方均在海南省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單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變化三:簡化貸款申請資料。相較于《暫行辦法》,《辦法》取消《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等資料。
變化四:放寬銀行承辦要求。《暫行辦法》中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與原商業貸款銀行須為同一家商業銀行。而《辦法》中不再限制商轉公貸款承辦銀行,由繳存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中自行選擇。
此外,《辦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請貸款:《操作規程》規定不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房、拆遷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業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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