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新規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 保障、安居、棚改 工程可減免收費

來源:南方日報 2019-02-28 08:39:03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廣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範圍、徵收管理、徵收標準進行了明確。

配套費徵收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並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住建局制定發佈了《通知》。

據介紹,廣州自1982年起徵收配套費,直至2008年底,配套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徵收,之後調整為按政府性資金管理徵收。2010年11月26日,原政策文件在廣州市法制部門組織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中失效,因此,配套費徵收管理依據不充分、給徵收機構帶來行政風險。

“原政策文件出臺于1998年,當時的規定過於原則,對徵收程式、減免管理等均未予以規範。隨著社會經濟狀況的飛速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令徵收部門和繳費人産生較多爭議。”廣州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例如,作為小區和零散項目界定標準的用地面積如何界定、地下室和裙樓的計費面積如何計算、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後如何進行減免管理等等,都需要進行明確。因此,《通知》對於過去及徵收實踐中界定不清晰的問題予以界定,對於空白及漏洞予以填補,對於徵收程式予以規範,將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新規明確細化徵收標準

按照《通知》要求,維持現行徵收水準不變,結合徵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配套費徵收工作予以全面規範。具體內容包括:

明確徵收範圍。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設項目,均應當繳納配套費。市政建設工程不予徵收。

明確配套費的徵收管理體制並且明確細化徵收標準。由於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地方政府沒有徵收標準的制定權,配套費的徵收標準繼續沿用省有關文件標準,即小區項目費率為基建投資額的5%,零散項目費率為基建投資額的10.5%。小區項目指用地面積大於或等於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零散項目指用地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用地面積以《建設用地批准書》核準的面積為準。

明確配套費的具體計算。配套費=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建築面積×費率。計算基數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明確辦公面積、裙樓、廠房面積的判斷標準,減少徵收機構的自由裁量權。

保障安居校舍等工程可減免收費

《通知》規定,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積,免征配套費。

廣州市符合棚戶區改造條件、納入棚戶區計劃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安置復建房住宅部分面積,免征配套費。

城鄉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免征配套費。

對於符合規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配套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配套費。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建設項目,可按規定減徵或免征配套費。

未按規繳費將記入信用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通知》進一步規範了徵收程式,明確了各種情形徵收節點和時間、政策適用、徵收部門職責、繳費人應提供的材料等。

例如,為解決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前未能提供符合減免政策的證明文件先行繳交了配套費,後取得了符合減免政策的證明文件可向原徵收機構申請退還已繳交的配套費的情形,明確了建設項目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規定的可以申請退款。同時,對減免管理予以進一步規範,

《通知》加強了徵收監督管理,明確了配套費的資金性質、管理原則以及未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處理方式。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徵收機構應依法責令限期繳納,並記入信用系統向全社會公開;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增加資訊共用條款。由於配套費徵收機構在配套費徵收和減免管理過程中,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大多涉及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部門的工作成果或資訊,需要核對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若徵收機構每進行一項審核,就通過發函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與上述部門核對一次資訊,將給配套費徵收工作帶來非常大的不便。因此,從便民、提效的角度出發,應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實時互通共用與配套費徵收有關的資訊。

《通知》已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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