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意見(試行)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18-06-15 10:17:20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原標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意見(試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意見(試行)

京建法〔2018〕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順應産業結構優化調整,多渠道解決城市運作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增加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供應

本意見所指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於單位職工本人住宿並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來源:

(一)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

(二)産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閒置的廠房改建;

(三)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二、嚴格規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改建和使用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建設、改建,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關於發佈<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8〕88號)規定,有利於促進職住平衡。

(四)集體土地上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建設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工作的有關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7〕376號)等進行。

(五)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改建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36-2016)、北京市地方標準《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2012)、《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試行)》(見附件)及其他相關設計、建設、消防等建築規範和標準,改建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土地性質、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

(六)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的實施主體,應是被改建房屋的産權人或使用權人。實施主體是使用權人的,必須徵得産權人同意,並簽訂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賃合同。鼓勵實施主體委託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進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改建。

(七)用於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建築,應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築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

違法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得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八)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實施主體按照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區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分別依職責按照集體宿舍使用性質加快相關手續的辦理服務。

(九)社會投資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改革的意見》(京規劃國土發〔2018〕69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十)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十一)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可以由建設、改建主體負責運營,也可以委託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運營主體應當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鼓勵租賃雙方就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用工單位須位於本市且在本市註冊,所處行業符合本市和區域産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

運營主體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用工單位的業態和經營狀況等進行動態核查,用工單位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終止租賃合同。

(十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運營主體應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十三)支援用工單位通過躉租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等方式,為職工提供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用工單位應切實加強職工集體宿捨得內部管理,不得將違法建築及不具備建築、治安、消防、衛生等安全條件的房屋用於職工居住。

用工單位不得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以外的人員居住,並應當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職工。

三、建立服務保障機制

(十四)加強組織保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市公安局負責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政策制定和指導。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託全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和網路交易平臺,搭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供需對接服務平臺,為各區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援。

(十五)加大資金支援力度。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改建,提供金融支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

(十六)強化屬地政府管理與服務。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服務保障,統籌本區城市運作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需求,加強組織、協調。各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快建設、改建各項手續的辦理,並積極組織本區符合區域産業發展和城市服務保障需要的用工單位,通過供需對接服務平臺引導供需雙方有效對接和進行租賃登記備案。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後期使用的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建築、消防等安全隱患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於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用工單位或個人的運營主體,和不再符合租住條件而拒不退出集體宿捨得用工單位、個人,在供需對接服務平臺錄入相關資訊,情節嚴重的列入負面清單。

附件: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試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 日

附件: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火災,規範消防改造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準,降低火災風險,保護人身和財産安全,促進産業結構優化,督促房屋的産權人、管理權人、使用權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特製定本市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中“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以下簡稱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於單位職工本人住宿並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

(二)産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閒置的廠房改建;

(三)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第三條 本導則規定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應符合《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宿捨得意見(試行)》相關要求。

第四條 本導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屬人員密集場所。

第二章 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 集體宿舍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不應採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築構件。

第六條 集體宿捨得居住房間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七條 廠房、庫房等工業建築改建用於職工集體宿舍應整棟改建。當集體宿舍與商場、寫字樓、酒店等公共建築合建時,應在水準方向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防火牆上禁止設置門、窗、洞口,並應設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樓梯。

第八條 每個居住房間的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且每個居住房間的居住人數不應超過8人。

第九條 建築內部疏散走道、房間之間應採用實體砌塊、樓板或其他實體墻進行分隔,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小時。

第十條 改建的集體宿舍不應設置燃氣廚房。

第十一條 當集體宿舍層數不大於3層,每一層面積不大於200㎡,且第二、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第十二條 單元式集體宿舍公共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其他宿舍走道凈寬度,當單面佈置居住房間時不應小于1.60m,當雙面佈置居住房間時不應小于2.20m。

第十三條 多層建築中,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當封閉樓梯間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採用防煙樓梯間。

第十四條 集體宿舍房間的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確定。

第十五條 集體宿舍直通疏散走道的居住房間疏散門,當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時,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25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9m。

第十六條 集體宿舍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當建築體積大於5000m3時,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第十七條 集體宿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任一層建築面積小于1500㎡或總建築面積小于3000㎡的職工集體宿舍可採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直接利用室內水管網,不設報警閥組。

第十八條 集體宿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任一層建築面積小于1500㎡或總建築面積小于3000㎡的職工集體宿舍可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並具備無線通訊功能,保證探測器報警後信號即時反饋至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十九條 集體宿舍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及建築面積大於100㎡的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

第二十條 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配置滅火器,可採用水基型滅火器或ABC型乾粉滅火器等。

第二十一條 應在集體宿捨得居住房間內和公共活動用房、走道等公共部位設置聲光報警或應急廣播。

第二十二條 當在集體宿捨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用於疏散的門設置門禁系統時,應保證在火災狀態時自動解除門禁。

第二十三條 集體宿捨得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

第二十四條 應當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對漏電電流、線纜溫度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二十五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的職工集體宿舍,應當設置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系統,對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進行實時監測。

第二十六條 集體宿舍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集體宿舍內電氣線路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

第二十八條 集體宿舍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建築外墻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材料。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集體宿舍應由房屋的産權人、管理權人或使用權人統一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條 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第三十一條 不應在集體宿捨得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第三十二條 集體宿捨得每間居住房間均應按照住宿人數配備手電筒、逃生防煙面罩等器材,並應張貼疏散示意圖。集體宿舍建築的第4層及4層以下樓層,應在居住房間窗口、陽臺等部位根據其高度設置逃生繩等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集體宿舍,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集體宿舍應明確專人管理,住宿人數大於30人的集體宿舍,每日值班人員不應少於2人,至少每2小時防火巡查、檢查一次,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建築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在建築外獨立設置,並與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十六條 禁止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禁止在變配電箱等用電設備周圍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除本措施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導則自發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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