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的説明(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調整房價備案基價及首批首次備案價格區間,並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備案180天后可累計上調5%的規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備案不得上調。
通知簡化住房類型,由原四類(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於144平方米、地面建築層數4層以下)調整為多高層住宅和低層住宅(地上層數4層以下)兩類。同時將各類型住宅銷售均價的統計週期由原3個月延長到前6個月,並明確對於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因異常因素出現大幅波動或沒有銷售數據等情況的,由發改部門與住建、房管部門會商,考慮剔除影響正常成交價格的因素後確定。
通知強調,為促使開發企業合理精準定價,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房價備案的,申報均價由原來規定不高於前3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5%(含),調整為不高於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0%(含)。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備案180天后可累計上調5%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備案不得上調。
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通知明確,2017年8月11日至通知實施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備案均價仍按不高於政府公佈的當地鎮街(園區)當期房價備案基價的15%(含)執行。
通知出臺後,相關部門將繼續按照市政府的調控部署,密切關注、監測房地産市場形勢變化。開發企業應充分考慮項目地價等綜合開發成本以及相關調控政策,理性拿地,合理定價,穩健經營,共同促進東莞房地産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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