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業公司一直沒有與業主委員會交接物業項目,業主於是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索要2017年全年物業費。近日,東城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不進行物業項目交接的理由不成立,從2017年11月10日起,業主與物業公司服務合同終止,判決業主只需支付去年1月1日到11月10日的物業費。
原告北京德佳物業公司訴稱,其對陽光都市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吳雲(化名)為小區業主。原告提供了物業服務,吳雲應該交物業費,但吳雲拖欠了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5407元,還應承擔1000元滯納金。
吳雲辯稱,小區業主大會已經在2017年10月24日終止了與原告的物業服務關係,並進行告知,要求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進行物業項目交接,2017年10月26日起業主停止交納物業費,因此不能同意原告訴求。
東城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的,法院不予支援。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吳雲作為業主接受該物業服務,應該按照相關標準交納物業費。但因為陽光都市小區業主大會已經作出解聘原告的決定,並將決定向原告發函,但德佳物業公司至今沒有進行物業項目交接。該公司以沒有收到上述通知為由,拒不進行物業交接,該理由不成立,從2017年11月10日起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法院一審判決吳雲支付德佳物業公司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1月10日的物業費4656元,駁回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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