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提前解約 租客微信舉證

來源:廣州日報 2017-11-02 07:44:02

簽了一年租房合約,剛住三個月房東就在微信裏提出解約,租客簽了新租約後房東卻遲遲不收回房屋。租客訴上法庭,房東卻説是租客找到更便宜的房子而提前解約。因房東綁定微信號的手機欠費停機,租客無奈之下為該手機充值,以證明其與房東的微信聊天內容。天河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房主被判向租客返還押金和剩餘房租,並支付9200元違約金。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闞倩

房東高某與林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月租金4600元,林某依約向高某支付了押金9200元,並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55200元。誰知,剛住進三個多月,高某突然在微信向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無奈之下,林某只得另行尋找住處。在林某與他人簽好一年租期合同後,高某卻遲遲不收回房屋,對於退租、返還押金等事情,更是閉口不談。

拿不到剩餘租金與違約金的租客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解除,要求高某退還押金9200元、多付8個月租金36800元及其他費用,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9200元。高某則稱合同並未解除,其不需要退還押金及相關費用,且反訴要求林某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高某稱,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真正原因是林某已另尋到租金更便宜的房子。

本案審理中,載有雙方溝通內容的微信對話內容和短信內容對證明事實具有較大證明力,且是證據鏈中的重要一環。高某有兩個手機號,高某承認林某舉證中的一個手機號碼為其號碼,否認是另一手機號碼的機主,然而高某否認的這一手機號碼卻是其微信號所綁定的手機號碼,其微信內容恰好是證明高某主動向林某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及雙方約定合同解除後押金及預交租金的退還問題的關鍵內容。

這一關鍵手機號碼竟然停機,林某為證明高某為此手機號主人,向運營商繳納了此停機手機號碼的話費,運營商出具的地稅通用機打發票證實了高某為此號碼的主人。

法院:房東退押金租金還要賠違約金

天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和高某租賃合同關係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應依約自覺履行。

高某雖抗辯稱林某提供的微信和短信可能經過編輯,但未就此申請鑒定,也並未提供反駁證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採納。從往來微信和短信的內容可知,高某曾提出不再將房屋出租給林某,林某表示同意。因此,租賃合同的解除約定不影響雙方已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關係的效力,本院不支援高某提出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

法院判決,確認高某和林某的租賃合同關係有效,並已合法解除,高某向林某返還押金9200元和租金36800元,支付違約金9200元,返還多付的其他費用。

提醒:合同中要寫明手機號/微信號

許多人都曾經或正經歷著租房,從一開始的簽訂租房合同,交付押金,到每月的微信、支付寶轉賬,如果雙方秉承誠信的處事原則,按照合同裏雙方簽訂的條款來履行,確是一件雙方互惠互利的事情。

法官提醒,為防範類似本案中不必要的糾紛,租客們應該多掌握一些技巧和法律常識。一方面要慎重對待租賃合同,可在網上查詢到內容全面的租賃合同模板,對於合同中未寫明的雙方口頭約定,應儘快轉化為書面形式,尤其要注意在合同中寫明雙方聯繫地址、手機號碼、微信號等資訊,減少日後糾紛。另一方面應多了解法律常識,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則之一為誰主張誰舉證。舉例來説,假使主張已交付租金,便要提供轉賬記錄、憑證等證據。因此,租賃合同、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短信、付款憑證等都應加以細心留存。

(責任編輯:)
即時資訊
聯繫我們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10號恒通國際商務園B12C座五層
郵       編:100015
聯繫電話:010-59756138/6139
電子郵箱:dichan@dichanchina.com
網站無障礙
房東提前解約 租客微信舉證
來源:廣州日報2017-11-02 07:44:02
簽了一年租房合約,剛住三個月房東就在微信裏提出解約,租客簽了新租約後房東卻遲遲不收回房屋。租客訴上法庭,房東卻説是租客找到更便宜的房子而提前解約。
長按保存圖片

中國網地産

是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中國網旗下地産頻道,是國內官方、權威、專業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

中國網地産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電話:010-59756138/6139 京ICP證 040089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27314號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關於我們 主辦單位 權責申明 聯繫我們 廣告合作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京ICP證 040089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27341號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10120170004號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