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礎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20-11-17 08:23:38

民法典的重要意義絕非限于經濟社會生活領域有了一個宏偉的民事法律規範體系文本,更重要的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機制中有了一個結構優化、效能倍增的底層作業系統。

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獨立、平等、自主且有責的人是其所依賴的能動要素,而民法典正是對這種社會人格的肯定、塑造與保障。

今年編纂出臺的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就,民法典不僅對中國的民法體系建設起到築基立標作用,也對整個國家治理機制現代化起到優化與增效作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旨在新時代實現系統性、持續性與根本性的善治,因此必須以科學系統並體現時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作為建構基礎與運作保障,而民法典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如果我們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角度,或者從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運作機制及其效果的歷史角度進行觀察,就會發現,民法典的重要意義絕非限于經濟社會生活領域有了一個宏偉的民事法律規範體系文本,更重要的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機制中有了一個結構優化、效能倍增的底層作業系統。

民法典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制度建構的必然産物

在民法典已然頒布的今天,提出這樣的追問仍然很有現實意義,這就是:為什麼新中國成立以來曾多次啟動制定民法典,何以只能在第五次啟動,即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之後,中國民法典才高效高質地最終得以面世?其間緣由很多,而經濟體制、轉型特點、法治經驗及治國方略是關鍵性因素。

民法典精神及規範與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有結構牴牾和功能衝突,因此在過去經濟體制下根本制定不出真正的民法典。雖然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也兩度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均因計劃經濟體制限制而未能成功。只有在改革開放之後,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體現主體平等、保護産權、維護契約等精神的民法典,才能具有得以存在與完善的經濟社會條件。

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經濟社會運作模式轉型迅速而猛烈,法治建設在建構模式、規範行為、維護秩序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正因為經濟社會運作模式轉型迅速而猛烈,以至規範經濟社會生活的法律不是按照形式邏輯而是按照實踐邏輯建構的,例如先有交易法如合同法,後有財産法如物權法。在此情況下,制定體系結構完整協調的民法典的客觀條件與主觀能力並不具備,因此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民法典制定工作亦未成功。

民法典固然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但民法典作為“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法律,其功能效力範圍並非限于經濟領域,而是及於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須在積累充分的法治經驗的基礎上,才能夠實現民法典的體系建構。在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且加入世貿組織之後,改革開放已經進入了新階段,但當時再啟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仍未如期實現立法目標,其主要原因是社會轉型引發社會關係結構變動巨大,而定型化的民法典需要通過反覆的經驗提煉和實踐檢驗才能形成。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是與國家治理機制的政策思路和整體發展相聯繫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化是緊密聯繫的,國家治理體系是以法治為基礎建立的規範體系和權力運作機制,民法典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制度保障,在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民法典的精神、原則與基本制度安排,是“共建共治共用”的重要組成結構和有序運作環節。在共建共治共用的國家治理機制中,獨立、平等、自主且有責的人是其所依賴的能動要素,而民法典正是對這種社會人格的肯定、塑造與保障。共建共治共用機制中含有的自治精神與制度安排,有賴於民法典的制度供給。因此,只有從國家治理機制視角觀察民法典的地位與功能,才會更深刻地理解中國民法典的形成歷史。只有在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立為基本方略的時代背景下,才能真正有一部集改革開放理念與經驗之大成、匯民族精神與通行規則于一體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國家治理機制的集約優化

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要求“不斷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良法保障善治”。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在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我國制定了大量的反映市場經濟規則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又先行制定了民法總則。但是,這些法律內部或相互之間、法律與國家基本方略之間、法律內容與實施效果之間,仍然存在一些不協調、不充分、不易行之處。編纂民法典的首要目標,就是對現有的民事法律進行體系化處理,通過歸納總結改革開放經驗、現行法律實施經驗特別是司法實踐經驗,並根據國家治理的方略目標與政策導向,提煉、擇選、再造、重構、優化民事法律規範體系,形成容量宏大、規範合度、結構嚴謹、體系合理並可保持長期穩定適用的民法典。

民法典在體系化構建方面成就非凡。在總則編構建了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在物權編規定了極具中國特色的用益物權體系,既包括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建構與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也包括將現實需要與傳統或外來經驗有機結合的居住權、地役權制度;在合同編,根據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規則創新與制度需求,在典型合同體系中,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

民法典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發展理念,系統規定了體現民法典宗旨的基本原則,由此統領整個民法典構建的法律規範體系,進而統領整個經濟社會的民法生活。在總則編第一章規定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節約資源與保護生態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既體現在民法典每一條內涵中,也是民事活動的基本遵循。民法典在其宗旨中,特別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民事主體在不同領域、不同層面、不同交易模式和不同生活場景中的行為選擇,在核心價值觀層面內在統一起來。

面臨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時代,民法典並未採取保守主義的態度,而是積極回應時代課題,堅持發揮民法促進經濟活躍與社會發展的功能。例如,民法典積極回應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型交易模式,將其歸納提煉並納入民法範疇,如把數據、網路虛擬財産規定為法律保護的客體,把保理合同規定為典型合同。又如,對發展網路經濟、開展電子交易所需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形式,進行了創新性規定。

民法典在構建民事法律體系時,特別注重堅持改革開放的連續性與延展性,堅持中國實踐的特色價值和發揮中華文化的傳統優勢。例如,為了兼顧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價值及土地資源的流轉效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增設土地經營權制度,建構“三權分置”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在自然人制度中,依然以專節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進行規定,堅持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戶”作為經濟單位的中國經驗;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第1043條特別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為了在民法典實施過程中提高民法與經濟社會生活的契合度,民法典增強了民事主體對法律規範適用的選擇彈性。為了有效實現私法自治,民法典以任意性規範作為主要的規範體系構成,認可並保障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自願選擇。同時,民法典在法律淵源上進行了擴容,特別是規定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通過裁判機關對法律規範包括習慣的適用選擇與裁判處理,確保在複雜異質的民事活動場合統一實現民法典的宗旨與功效。

民法典是提高國民素質與信心的教科書

國家治理機制是以人為本的治理機制,人是國家治理機制的運作主體,國家治理機制也是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因此,國家治理機制的現代化依賴並促進人的現代化,國家治理機制的效能與人的素質提高密切相關。民法典的實施過程也是國民素質的塑造過程,民法典的有效實施必將為國家治理機制增效提供愈來愈強的主觀能動性支援。

從國家治理機制中人的社會化過程而言,民法典是最佳的國民素質教科書。民法典的有效實施可以強力塑造人的主體意識。民法典堅持民事主體平等原則,並以意思自治作為民事主體彰顯並實現人格獨立及平等地位的理念與機制。主體意識由制度形式上的規定轉化為具體主體的觀念握持與行為導向,需要民事主體在實際生活中反覆實踐、反覆體驗才能形成。民法社會運作的基本規律是民事主體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其行為自理、責任自負,只有參與過民事活動,才能知曉自主權的價值;構建過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知曉意思自治與責任自負的效力。民法典的有效實施可以培養、強化和優化人的權利意識。人的權利意識可以由民事權利的實現與保障來啟蒙。在現代法治社會,人的權利體系的基礎構成是民事權利。如果一個人的民事權利得不到確認與保護,其他權利的確認與保護便無從談起。在民法實現其人本精神的過程中,同時也在塑造人的精神、觀念、知識和行為方式,並且會呈現出群體塑造的特點與效果。因此,學習宣傳民法典有助於人們掌握中國民法的精神理念與規範知識,法典實施中的經驗積累與效果內化,即民事主體在具體民事關係中的行為經驗與自省判斷,則是更為有效的國民素質塑造方式。

價值觀是國民素質的核心構成,民法典重視價值觀的提倡與培養,在其第一條立法宗旨中,明確強調其為了“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除了堅持作為民法一般理念的尊重權利、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友愛互助等價值理念外,民法典還特別突出地規定了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創新性條款。例如,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此彰顯和保障國民的善行良心。

民法典的實施過程也是主體自治能力的培訓過程。在國家治理機制中,無論是“共建、共治、共用”同構,還是“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其間均蘊含自治理念,甚至以自治作為基礎架構。民法典的制度文本只是在法律上賦予民事主體參與自治的機會,其自治能力還需通過民法實踐獲取並逐漸積累。民事主體參與各類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親身感受自治的生活實態與運作效果;可以通過對組織規約或決議的形成與遵守,感受自治的自覺與約束及其必要性與重要性;還可以根據自治運作的優劣成敗,感受改進自治狀態的需要與能力。這些自治經驗的提煉與積澱,將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有效資源,可以轉化為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自治能力。

最為重要的,民法典構建的民事法律規範體系及其實施效果,可以起到社會信任倍增器的作用。社會成員因其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得到保障而有安全感,因其參與訂立的合同得到法律保障而實現預期利益,因其信守合同獲得更多交易機會而相信誠信既有道德價值亦有經濟價值,因其婚姻家庭生活安排被法律及時認可或合理處理而相信法律既有公平亦有溫情。民法典就是從具體的民事關係調整中尤其是民事糾紛的處理中,塑形民事主體的行為習慣與觀念狀態,增強民事主體的用法意願與守法信念。於是,經過民法典有效適用而素質更新的民事主體會增強對社會及未來的信心,願意在民法典構建的制度環境中安全而體面地生活,努力而自信地發展。國家治理機制現代化的應有之義,也許正在於此。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所所長)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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