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瑩瑩)昨天,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外印發《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了逾期為職工辦理公積金登記的處罰標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為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而發佈的一項常規文件,目的在於規範行政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規範自由裁量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後,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式,充分運用説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處理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督促單位主動履行繳存義務。
記者注意到,針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以及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兩種情形,且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仍逾期不辦理的,文件中提出了分檔裁量的原則,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罰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若單位存在生産經營困難,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在1%到4%範圍內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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