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價暴漲開發商毀約豈能讓“毀約謀利”得逞?
據媒體報道,趙女士2014年以每平方米4960元的價格購得新鼎華府1號樓2單元一戶商品房,全款交清。4年後,該地段單價已經漲到1.5萬元左右,而趙女士卻被開發商通知解除協議。新鼎公司官網顯示,該盤為政府安居形象工程。
媒體調查得知,新鼎華府不僅4年前銷售時存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問題,迄今已銷售出去的1、2號樓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
也就是説,該樓盤無證先售的違法行為,如今卻成為其毀約的理由。開發商不惜自揭“違法”的傷疤,目的就是要毀約謀利。
誠實信用被譽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若個人或機構因自身過錯或毀約卻能得到利益,勢必會助長惡意違約情形的發生。所以,“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利”已是世界各地立法通行的一條重要法律原則。該原則,同樣適用於房屋漲價背景下,開發商惡意違約情形。
《合同法》中明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所以開發商“毀約得利”的戲碼終究是難以得逞。無論是開發商主張闔同無效還是解除合同,只要過錯或違約責任在開發商,其賠償不能僅限于退還購房款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於房屋的溢價開發商也應相應作出賠償,唯有如此,才能遏制住開發商惡意違約的念頭。
此外,我們也需要追問,作為當地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安居形象工程,為何該樓盤自始至終都沒有辦齊相關證件,如今被曝毀約又如何讓購房者“安居”,相關管理部門不妨及時跟進,讓像趙女士一樣全家多年在外租房的購房者早日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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