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所得遺産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來源:北京晨報 2018-11-22 16:43:10

原標題:繼承所得遺産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陳先生和張女士2005年5月結婚,2007年3月陳先生父親去世,因陳先生母親早已去世多年,陳先生作為唯一的繼承人繼承父母所留一套兩居室。今年6月,張女士與陳先生離婚。在分割財産時,張女士認為這套房子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但陳先生不同意張女士的説法,他認為這是父母留給自己的。近日,陳先生為此來到天通苑南司法所進行諮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遺産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具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的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在本案中,陳先生與張女士沒有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産問題進行書面約定,陳先生也沒有這套房産的遺囑明確説明房産只歸夫妻一方,所以在此種情況下,應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確認,房産應為夫妻共同財産。

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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