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海南:人口與計生條例擬刪除超生開除或辭退等處理措施
來源:海南日報 2018-09-29 11:33:42
記者從9月28日下午開幕的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獲悉,為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促進海南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草案)提交大會審議。修改決定草案擬刪除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過於嚴厲的處分措施,並取消流動人口提交婚育證明的硬性要求。
超生開除或辭退等處理規定將刪除
近年來,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為了適應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五中全會先後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為了積極主動適應黨中央關於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精神,修改決定草案刪去了現行條例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過於嚴厲的處理措施,如生育費自理,産假不發工資,男女雙方三年內不得提職(含技術職稱)、晉級和領取獎金,超生開除或者辭退。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殘疾可再生育
根據現行條例關於子女殘疾家庭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情形的規定,一對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後離婚,一方與初婚未育者再婚生育的一個孩子為病殘兒的,該家庭不能申請再生育。為了保障每個家庭都能有一個共同生育的健康子女的權利,修改決定草案完善了子女殘疾家庭夫妻可以再生育情形的規定,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擴大到“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殘疾”。
取消流動人口提交婚育證明硬要求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修改決定草案完善了有關婚育證明的相關規定:取消流動人口辦理和提交婚育證明的硬性要求,刪除流動人口到達現居住地後提交婚育證明的義務,將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提交紙質婚育證明改為提供本人及家庭人口的基本資訊。
同時為了增加流動人口開具婚育證明的辦理渠道,修改決定草案賦予了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具婚育證明的權利,並增加了“當場即辦”的規定,要求辦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當場出具婚育證明的規定,更好地為群眾提供便利。同時,修改決定草案中規定流動人口電子婚育證明和紙質婚育證明具有同等效力,並刪除關於用人單位和房屋業主核查流動人口有無婚育證明的義務。
鼓勵婚前醫學檢查
為了防止遺傳疾病和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質,修改決定草案增加了鼓勵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規定海南實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由經批准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其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參加婚前醫學檢查者一至二日的檢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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