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銷售樓盤時宣稱“贈送7平方米會客廳”,實際送的是消防電梯前室,購房者舉報後,工商部門對開發商罰款20萬元。開發商聲稱不存在虛假宣傳,為此打起官司。沙坪壩區法院披露,該案已於今年5月進行終審,並判決開發商敗訴。
某開發商在大學城開發了一處樓盤,委託多家廣告公司發佈宣傳廣告,內容包括“贈送7平方米會客廳”、“陽臺半贈送”和“凸窗全贈送”。
2014年1月,沙坪壩區工商分局根據購房者的舉報,發現了這些宣傳資料。查證發現,開發商將7平方米的消防前室,宣傳為“贈送7平方米私家會客前廳”,屬於虛假宣傳;按規定,購房者享有飄窗面積和陽臺的一半面積,而開發商將其宣傳為“贈送”,屬於引人誤解的宣傳。為此,該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年10月,開發商向沙坪壩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開發商稱,溫馨提示、簽約筆錄已對購房者可能産生的誤會做了充分提示,不存在虛假宣傳。
法院認為,按照消防法,消防電梯前室不得佔用,而且該面積已作為公用設施計入公攤面積,開發商無權進行處分。
法院還認為,開發商的宣傳行為是針對公眾進行宣傳,雖然溫馨提示、簽約筆錄已作出釋明,但屬於向個別購房者作出的釋明行為,並不能否定其宣傳行為的違法性。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開發商敗訴。
律師説法
一定要把承諾寫進合同
如果遇到開發商誇大宣傳,購房者怎麼辦?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遠強律師稱,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宣傳不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購房者也不能輕易相信開發商的美麗廣告宣傳。目前房地産虛假廣告普遍存在取證難的問題,購房者在對地産廣告的內容有疑問時,一定要向開發商核實確定,並將開發商的承諾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在開發商不能兌現承諾時,購房者就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遇到虛假廣告,購房者也可以向房地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進行投訴,由職能部門對開發商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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