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青年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昨日下發了《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到2017年底,全市將完成棚戶區改造15萬戶,基本完成四環路以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任務,使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水準不斷提高。
《意見》明確了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並要求區縣政府要統籌安排年度工作計劃,並確保按時完成任務。各區縣政府可通過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金實力、資信和資質等級的企業作為改造實施主體。
在編制棚戶區改造主體招標文件時,各區縣對項目實施主體的資質條件、資信等級及資金額度等要進行明確,並向社會公佈。招標文件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同時應要求投標企業繳納與項目改造相適應的啟動資本金,存入區縣政府設立的資本金共管賬戶。
中標企業要與區縣政府簽訂協議,明確改造目標、改造範圍、改造要求、工程進度時限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違約責任等。禁止使用假冒偽劣建築材料,項目法人須終身對住房品質負責。
本市將加大在供地方面的支援力度,優先安排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建設用地。各區縣的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未完成棚戶區改造供地任務的區縣,原則上將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設用地。
對納入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土地,規劃含有回遷商品住房的,可將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在土地市場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金融等其他經營性用地且不含有回遷安置房(定性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遷建設分離”原則,在項目用地徵收完成後,在土地市場公開入市交易。
棚戶區改造異地安置後騰退的經營性用地,一律通過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戶區改造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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