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沉睡”數量龐大,被指淪為“劫貧濟富”工具的住房公積金再次成為眾矢之的。
作為一項已實行15年的制度,住房公積金究竟應如何改革?其未來又將何去何從?
舶來品
公積金遭到眾人“吐槽”,在某國企住房公積金管理處負責人陳琦(化名)看來,早已見怪不怪,因為“在公積金髮展的這些年來,一直就沒間斷過”。
1999年4月,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被認為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開始。
其實早在條例出臺前,地方上就已經進行了嘗試。陳琦向法治週末記者介紹,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初現雛形是1991年。
這一年5月,上海房改方案在借鑒了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意在通過提高職工的支付能力鼓勵職工買房。
陳琦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一直實行福利分房體制,而隨著地方財力困難、企業效益滑坡等影響,住房解困速度在逐漸減慢。這時出現由國家、集體、個人三位一體的籌資機制,將職工的一部分經濟力量投入到住宅上來提高他們自我購房支付能力的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
陳琦回憶,當時上海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繳比例是單位和個人各繳基本工資的5%,由於這一比例佔工資比例較低,而且單位還會出資為職工繳存另一半,在當時被普遍接受。
繼上海試行後,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漢等城市也相繼建立了符合本地實際的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在總結部分城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頒發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在全國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但陳琦坦言,在實際執行中,早期各地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一方面很多單位還沒有意識為職工主動繳納住房公積金,只能靠各地成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斷去“遊説”,而且當時全國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導致繳納比例非常隨意。
陳琦透露,當時大多數城市採用的都是上海的“雙5%”比例,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單位會“討價還價”來降低繳納比率,為了儘快建立起住房公積金體系,相關機構往往只能同意。
此外,由於當時中國仍未完全脫離福利分房制度,所以住房公積金在實際使用中基本集中用於向參加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發放買房、建房貸款,用於職工個人使用的情況很少。
這一情況在1998年7月隨著停止福利分房制度而改變;1998年8月,國務院發佈意見,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同時調整了使用方向,不再發放單位和政府項目貸款,而是向職工個人發放貸款,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此時住房公積金髮展進入了新階段,也就是沿用至今的模式。”陳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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