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限購的法律程式
如果取消限購的時機逐步成熟,要退出限購又要履行什麼樣的程式呢?中國人民大學行政法學教授楊建順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限購令不是國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而是一個政策性文件。
楊建順表示,要終止一個政策性文件的效力主要有四種方式:一種是出臺同樣規格的文件宣佈此前的文件廢止;其次是制定新的文件代替舊的文件;再者是在相應的法規中,在最後的附則部分宣佈之前的文件予以終止;最後一種是日落條款,也稱日落立法,指法律或者規範性文件在制定時,就明確規定了期限和終止的日期,到了終止的時間如果沒有新的規範制定,則自行廢止。如果沒有通過上述幾種方式予以終止,那麼文件的效力就會一直延續下去。
北京大學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一些城市鬆綁限購令被叫停主要在於同國務院的樓市調控政策相違背。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傳遞出來了“分類調控”的指導思想,説明樓市調控政策已經結束了原來限購的“一刀切”做法。
樓建波認為,在新的指導思想下,一些樓市庫存大、樓市價格運作平穩,已經達到限購效果的地區據此對限購令進行鬆綁或者取消,與國務院的政策並不抵觸。
至於限購令的鬆綁或取消程式,樓建波認為:“與出臺限購令的程式類似,法律並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經國務院批准才可執行。如溫州出臺限購令只是在浙江省政府進行了備案和批准,那麼對限購令進行鬆綁或者取消限購,亦只需遵循上述程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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