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山東、天津等地有不少讀者來信反映,當地存在趕農民“上樓”現象,把置換出來的宅基地用於填補建設用地指標。對這種現象應該怎麼看?農民的宅基地應該怎樣依法依規流轉?
王小映:從現行法律來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不可轉讓的用益物權,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農民的宅基地只能“一戶一宅”,不能“一戶多宅”,就像經濟適用房一樣,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宅基地是一種福利性、保障性的住房用地,在現有法律下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轉讓的。
但問題是,農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有流轉的市場需求,因為農民進城或者舉家遷移後,就面臨將其轉讓出去的需求。目前法律規定宅基地不能轉讓,但從城鄉一體化的要求來看,必須改變這樣的局面。從宅基地的取得和性質來看,雖然它是福利性配給的,但也是農民的財産。所以,無論如何,最終宅基地還是要逐步實現流轉。
宅基地的流轉可以參照城鎮居民經濟適用房改商品房的方式進行。首先要確認是否符合政府交易許可要求,確認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然後再補繳價款或者增值收益就可以進入市場。這方面的改革還要做一些區別對待,比如,要將“一戶一宅”與“一戶多宅”、違法用地等情況嚴格區別開來,進行分類管理。
現在的情況是,宅基地不允許流轉,很多地方就通過土地整治來盤活農民的宅基地,讓農民“上樓”,把宅基地騰退出來,從而增加建設用地指標。開展土地整治,通過整治來盤活農民宅基地是一條可行的路子,但是要尊重農民的意願。同時也需要兩條腿走路,在發揮好政府作用的同時,也需要依靠市場去配置盤活宅基地,不能全部都交給政府。因為,如果唯一依靠整治置換的方法來盤活宅基地,就很難判斷農民“上樓”之後財産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在市場缺失的情況下,宅基地及房屋值多少錢,就説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的利益很容易受損。
從長遠來看,必須逐步改革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讓宅基地流轉起來。比如,可以通過給集體補繳地價款、給政府補繳增值收益,以“付費升級”的辦法將宅基地使用權升級為一種可以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如集體出讓土地使用權,這樣整個土地和房屋就可以進入市場流轉。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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