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私有住房另贈送15平方米
徵收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零成本以舊換新,安置房屋原則上為高層住宅。徵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戶可在原建築面積基礎上無償贈送15平方米。贈送15平方米後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補貼價補交,55-70平方米範圍內按2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補交。贈送15平方米後超過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補交。被徵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部分按市場價補交。
徵收直管公産住宅房屋,承租人沒有其他産權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産權,與産權人解除租賃關係。已購買部分産權的,未購買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産權,與産權人解除租賃關係。
符合保障條件可優先保障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無能力繳納私産住宅房屋房款差價的被徵收人,安置房屋可為同房異産,原徵收面積為私産,超出部分為直管公房産權。
無能力繳納直管公産、單位産住宅房屋産權置換款的被徵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證多戶,按有效手續安置後沒有其他産權住房的剩餘住戶,可按成本價分別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徵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對自建自住,房、戶對應,沒有其他産權住房的被徵收人,可按成本價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徵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住房無償拆除。
搬遷費按每平方米15元補償
因徵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搬遷費按房屋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因徵收住宅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月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週轉房的,被徵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償。
高層安置過渡期為3年
高層安置房屋過渡期限為三年。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房屋徵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臨時安置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臨時安置費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日起按月計算,首次發放期為12個月,其後每6個月發放一次。
在通知辦理房屋安置手續期限內,被徵收人不辦理房屋安置手續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費。
20天內搬走可獲2萬元獎勵
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下達20天內搬完的,按20000元/戶標準獎勵;21天至30天內搬完的,按10000元/戶標準獎勵;超過30天未搬完的,不予獎勵。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每證獎勵30000元。
被徵收人擁有地下室産權的,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實際使用,但無産權的,地下室凈層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補償;凈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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