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淮: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改進和創新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13-01-17 08:39:00

陳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最近轉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城鄉建設經濟系主任、一級研究員。當記者就住房公積金方面的若干疑問向他請教時,這位對我國住房問題特別是政策和制度層面問題堪稱權威的學者看似不假思索,但透過不疾不緩、娓娓而談的分析解答,可以看出其對住房問題了解之熟稔、研究之深入、積累之深厚。

《經濟參考報》: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近期人們對公積金繳存額的不平衡多有批評,您認為目前不同單位繳存額的明顯差異是否合理?

陳淮:首先説,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階層之間,在公積金繳存額上存在差異,哪怕是較大的差異,也是正常、合理的。一方面,公積金是以工資為基數繳存的;人們的工資存在差異,公積金繳存額就存在差異。另一方面,政策規定,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允許單位、僱主有個選擇區間的;例如按照工資的5%-12%提取都符合政策規定。這個差異的確可以達若干倍。例如月薪1萬元,且按照12%上限繳存公積金的,加上僱主按照1:1繳存的部分,每月可繳存2400元;而月薪3000元,且按照5%比例繳存的,加上僱主配繳的部分,每月也僅繳存300元。兩者的差距是8倍。我們所舉例的這兩個數據,還只是中等偏上與中等偏下之間的差距,還不是最高和最低之間的差距。但這個差距是必要、正常且合理、合規的。高收入者多繳存,固然有利於高收入者享受更多政策優惠,但同時也增大了公積金的累積規模、加快其累積速度,使公積金能有更多資源向中低收入群體提供。這本身就是一種互助性的體現。

坦率説,社會上有種比較普遍的模糊認識,很多人似是而非地把公積金理解為是“國家發錢”。應當明白,公積金不是政府給錢,不存在發給誰多、發給誰少的問題。公積金是一種互助性的保障工具,大家共同繳存的錢是公積金唯一的資金來源。

公積金繳存上的不合理差距不在於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準基礎上的差距,而在於在一些壟斷部門中的既得利益群體以種種合法不合法的名義佔有了應屬於國有所有者的利益。這些收入水準奇高部門的問題不在於公積金繳存的多少,而在於其收入中有一部分來自於對國有收益的非法侵蝕,還有一部分來源於依靠壟斷地位獲取的壟斷收益。要改的不是公積金,而是打破壟斷、抑制既得利益群體的貪婪。

《經濟參考報》:在當前一些討論中,有聲音批評説,公積金的低息貸款、多存多貸的政策實際上是中高收入群體購房佔便宜;而低收入群體繳存公積金很少,且提取難度大,很難真正受益。這能説是一種“劫貧濟富”嗎?

陳淮:公積金主要是用來幫助社會中間階層,或者叫工薪階層,滿足他們住房需求的一種政策性工具;如果您所説的“低收入群體”是指社會低端困難群體,那可以明確説,公積金本來就不是幫助他們滿足住房需求的主要政策工具。這個群體的住房需求應當由另外的政策來滿足,例如廉租房、公租房等。貸款低息本身就是公積金互助性的具體體現,這沒什麼不對。多存多貸也是一種公平合理;多存者也是工薪階層,也有權享受公積金的保障;他們合理的住房需求也應當支援和滿足,這也沒什麼不對。

很多人只看到了多存多貸一條,就下結論説是“劫貧濟富”,這恐怕失之於片面。人們可能忽略的一點是,實際上利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對多套購房、反覆購房、超過一定居住標準購房以及購買奢侈性住房等是有明確的禁止性、排斥性規定的。“多存”只是符合“多貸”的資格,未必符合“多貸”的條件。從制度的設置原則説,公積金貸款支援的只應是基本需求、改善性需求、自住性需求以及首次置業等合理需求。

當然,就是在工薪階層中,也是可以分出收入高低的不同群體的;公積金貸款制度也的確存在很多亟待改進、完善的地方。例如對租房住的過渡性需求、對賣舊換新的改善性需求等就應當有更合理的制度性安排,更大支援力度。

目前的公積金制度有沒有不公平的地方?確實有。但主要並非在“高收入者有機會更多享受低息貸款”上。這只是一種表層不公平。真正的不公平在於高收入者享受了累進的高額財政補貼。而這違背了公共資源配置的基本原理。

公積金是免個人所得稅的;而個稅是按收入高低實行累進稅率的。漏洞就在這個地方。我們舉個例子看。一個月收10萬元的人按12%繳存率繳存公積金,加上單位按1:1配繳的12000元,這個人通過公積金繳存可享受免稅額達每月10800元,或者説,實際享受了財政暗補每年129600元。而月收入5000的人,就是按12%繳存公積金,能享受的財政暗補最多也只每年1260元。薪差20倍,財補差高達百倍!

月收10萬元並非目前工薪收入群體的頂端,月收5000元也並非工薪階層的低端,而且還都是按12%繳存率計算,這兩者之間享受財政暗補的差距尚且這麼大。當然,按照公積金管理規定,公積金繳存本來是“封頂”的,通常是由省一級政府規定最大繳存額不能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準的若干倍。就是説,公積金繳存額達到“封頂”線後,實際工資收入再高也不能更多繳存。但在現實中,很多地方對壟斷行業“繳存額封頂”和“12%繳存上限”採取“睜一眼閉一眼”的對策。因為對公積金歸集管理單位來説,多存總是有利無害。前不久就有媒體報,廣東省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最高為9500元;在一些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超過萬元。

如果説與月收10萬元級的比較尚不具備普遍意義,咱們再舉一個月收入1萬元的和月收入5000元之間比較的例子。仍假定兩者都按12%公積金繳存率,月收萬元者可享受免稅每月480元,年享財政暗補5760元;與月收5000者比,兩者薪差為2倍,財補差近5倍!

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所在。特別提示,免稅免的可是社會公共資源。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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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淮: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改進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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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存上的不合理差距不在於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準基礎上的差距,而在於在一些壟斷部門中的既得利益群體以種種合法不合法的名義佔有了應屬於國有所有者的利益。這些收入水準奇高部門的問題不在於公積金繳存的多少,而在於其收入中有一部分來自於對國有收益的非法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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