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許可就開始賣房,違規收取訂金;物業公司擅自停止服務;施工單位沒拿到施工許可就開工,這些種種違法違規行為都將按照新標準處罰。昨日,市住建委發佈新一批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共17條標準涉及施工許可、房地産開發、商品房銷售、物業管理等方面,按照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等考量因素,對決定適用的罰款標準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據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發佈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是北京住建系統首批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將按照“成熟一批,出臺一批”的原則,逐步推出。
此次第一批裁量基準共17條,其中涉及施工許可1條,房地産開發2條,商品房銷售4條,物業管理10條。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將全面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並按裁量基準中劃分的2至4個不同裁量檔位,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其中,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就開始銷售房屋,將被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其中銷售1套,並且收取訂金或房款沒有超過50萬元的開發商,將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被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如果銷售了6套以上商品房,或收取訂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被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此前,本市對開發企業的處罰,往往規定在一個具體額度上。這也曾在社會上引發很多爭論,認為開發商違規的成本太低,經常是“整大頭罰小錢”。但根據這次發佈的處罰裁量基準,除了收取所有資金以外,開發商還要多交納沒有具體金額上限的、最高佔到違規金額1%的罰款。
此外,新規中還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將被罰款1萬至10萬元,業主個人如果出現了違規行為,也將被處以罰款。例如物業企業或業主擅自佔用、挖掘小區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如果佔用或挖掘的面積不超過5平方米,個人將處以1000元的罰款,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如果面積在5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間,個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單位處10萬元罰款;當面積超過50平方米時,個人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單位被處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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