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至10月11日,《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邯鄲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預付款、首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貸款(含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一律納入政府監管。
邯鄲市要求,預售資金應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監管機構對監管額度內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監管額度內的資金用於支付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設工程款、建築材料款、設備款、工程監理費、不可預見費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款項,不得用於支付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價款、罰金、支付行銷費用及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
存在“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的,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罰;存在資金抽逃造成經濟損失,影響社會穩定、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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