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1日消息 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一種合同關係。
那麼,借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這種合同關係會被法律認可嗎?據“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發佈的一則普法案例顯示,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原、被告雙方簽署房屋産權歸屬協議書確定經適房産權歸屬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屬於無效行為,依法駁回了原告譚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2015年12月16日,譚某的姐夫江某申獲成都市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2016年12月19日,譚某與被告江某夫婦簽訂了房屋産權歸屬協議書,明確江某夫婦同意讓出經適房購房資格,房屋雖登記在江某夫婦名下,但由譚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貸款13萬元購買,譚某為房屋實際所有人,享有佔有使用權。譚某與江某夫婦于當日支付房屋首付款,並以江某夫婦名義辦理了13萬元貸款。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婦以總價款193486元的價格與成都某置業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貸款購買該房屋,譚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轉賬並備註“買房還貸、房貸”。2018年至2022年初,譚某實際使用該房屋並保管不動産權證。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婦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登記,並拒絕將房屋過戶給譚某。譚某遂訴至錦江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自己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房屋産權歸屬協議書的行為係譚某借用經適房購買資格進行的房屋買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適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準等因素進行回購。
本案中,江某夫婦與譚某協議確定經適房産權歸屬,並由譚某實際佔有並使用經適房的行為,違反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一般不會影響合同效力,但該內容涉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內容,雙方的行為違背了國家對政策性房屋的調控政策,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因此簽訂的協議書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故依法駁回譚某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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