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十四五期間建設安居房25萬套,供應量不低於新增住房60%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2-05-13 11:18:31

5月12日,海南發佈《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住房保障體系的指導意見》。

海南省提出,“十四五”期間,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公租房供應力度,解決30萬戶城鎮家庭住房問題;穩步推進棚戶區改造,促進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設安居房25萬套,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住房需求。結合安居房建設,基本解決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住房問題。通過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含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保障5萬戶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重點保障城鎮戶籍住房和收入“雙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同時,有序推進城市中心區域集中連片、環境臟亂差的棚戶區和墾區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範圍逐步從戶籍人口擴大到常住人口,持續增加居民家庭財産性收入,共用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紅利。持續優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逐步實現安居房供應量不低於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60%,把安居房打造成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住房制度的壓艙石、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穩定器、招才引智的吸鐵石。

措施方面,海南省提出加快構建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為主體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持續推進棚戶區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健全配套政策,有效增加住房供給等措施。

構建安居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體系建設

海南提出,加快構建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為主體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持續推進棚戶區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安居房主要面向在本省城鎮無房和無購房記錄,或者家庭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每人平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銷售。

文件提出,逐步將非戶籍常住居民家庭納入安居房保障範圍。安居房套型建築面積以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為主,逐步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安居房銷售均價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每平方米銷售均價按照項目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10倍確定,或者不得高於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市場化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60%。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城鎮住房困難群體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為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平均租金的90%。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公租房。繼續執行現行政策規定,主要面向城鎮戶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採取政府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的方式進行保障。公租房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對符合條件的城鎮戶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堅持應保盡保,突出兜底保障作用。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主要面向棚戶區內被依法徵收拆遷房屋的群體供應。徵收房屋屬個人産權的,安置住房面積可根據徵收補償協議合理調整;徵收房屋屬公有産權的,安置住房面積可參照保障性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且符合條件的居民,可通過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産權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健全配套政策,有效增加住房供給

文件提出,明確土地供應方式。新供應的安居房用地,按照“限房價、控地價、競品質”的原則,通過“招拍挂”方式出讓。劃撥住宅用地可以補辦出讓手續用於建設安居房。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可採取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方式供應土地。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採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對安置住房項目中涉及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對於規模較大的安置小區,需配套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應土地;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完善住宅用地地價體系,細化安居房用地和租賃住房用地基準地價。

足額保障土地供給。各市縣政府要將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産業園區及周邊等區域,引導産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建設和異地建設相結合,統籌考慮城市功能佈局、人口密度、資源承載力等因素做好安置工作。異地建設安置住房,應充分考慮居民生活、就業需要,科學選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在城鎮規劃區、産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鼓勵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將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建設保障性住房。省重點産業園區供應的住宅用地中,租賃住房用地佔比一般不低於20%。

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各市縣政府要統籌和合理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的財政資金支援力度;省財政按照年度建設任務和補助標準落實省級配套補助資金,對各市縣予以支援;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積極爭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財政資金支援。規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財政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支援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在貸款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傾斜。統籌安排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在把控風險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域開展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工作。支援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落實稅費減免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並簡化納稅流程,優化納稅服務。安居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有關規定減免。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機制。依法依規推動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做到應繳盡繳;將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外來務工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等群體逐步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支援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貸款購買安居房。支援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和購房款。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優先用於支援公租房建設。

鼓勵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盤活存量住房

新建市場化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安居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安居房項目可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政府確定,並納入土地“招拍挂”條件。

鼓勵開發企業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設安居房,或建設、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公租房,在項目融資、商品住宅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援。積極探索通過差別化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個人將空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

支援國有企業或委託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整合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空置住房,以收購、長期租用、委託經營等方式籌集社會空置住房,統一運營管理,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力度。

綜合運用審批、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鼓勵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經市縣政府同意,將空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項目僅臨時變更建築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

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援租賃住房情況進行梳理,按照規定將已取得各類優惠政策支援的租賃住房項目統一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使用。


(責任編輯:孫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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