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注意這四點

來源:中新經緯 2022-03-04 10:30:36

作者 莫開偉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2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了《關於銀行保險機構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金融支援,各類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應立足自身業務特點,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把握保障性租賃住房融資需求特點,建立完善的內部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金融支援力度。

《指導意見》中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與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合作社有良好合作歷史的優勢,優先支援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考慮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現實,對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信貸支援的建議,我認為有以下四個方面值得關注與思考。

首先,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規模都不大,信貸服務對象應定位於“支農支小”,“服務三農”應是其最大經營目標。

針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長期設有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考核指標(即在信貸增速總體保持較低水準前提下,確保實現涉農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涉農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若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到資金規模需求量極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之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恐“心有餘而力不足”。

其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無論資金實力、盈利能力、抗風險能力,還是體制機制、人員素質和管理能力,都無法與國有商業銀行或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信貸服務,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把控能力也是一個巨大挑戰。

再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本身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在集體經營性土地上建設起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變數較大,産權不好清晰界定,一旦政策有變,有可能與村級集體産生糾紛,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及經營就有可能陷入風險境地

此外,在城市開發保障性租賃住房,如果出現大量空置,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的收回會造成一定威脅。

所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堅守“服務三農”的主業,若有富餘資金,可將其按一定比例通過金融機構往來借給其他參與到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國有商業銀行、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以此種方式參與。即便自己要親自“下場”,也應堅守四條定律:一是在規模上有所控制,防止盲目攤大餅;二是在信貸項目上有所選擇,做到優中選優;三是在信貸審核上把好關,實行全程透明式監管;四是在參與機構上有所選擇,將資金實力弱、服務“三農”任務重的機構排除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活動之外,只讓一些資金有富餘、支農任務輕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參與。

(責任編輯: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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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注意這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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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了《關於銀行保險機構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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